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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5年09月12日 实施日期:1985年09月12日 颁布单位:市计委,市审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转发国家计委、审计署、建设银行《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现将国家计委、审计署、建设银行计资〔1985〕1184号《关于基本建设项
目保险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用市、区、县财政资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地方机动财力、地方超收能源
交通建设资金等)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经研究,不实行保险;区、县、局(总
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实行保险,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
位自行决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1985年8月9日)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财产保险的范围问题,财政部一九五三年曾有过规
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一九八O年也重申过国家预算拨款的项目不实行保险。
近来,审计署在审查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时,发现有的地方保险公司不执行已有
规定,要求国家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实行保险;有的建设银行竟同意并代办收费手
续,从中收取手续费。对建设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加大了基建投资,增加了工程造
价,这种做法不妥。为此,对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基本建设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投资安排等情况,国家预算内的“拨
改贷”项目应继续执行财政部一九五三年《关于财产强制保险投保范围的规定》,
不实行财产保险。
  二、从国外引进的成套设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
个部门(79)银保字第27号、财基字第287号《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
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保险;其保险费计入设备成本。
  三、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实行保险,可自行决
定;其保险费由自有资金解决。
  四、一九八五年以前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已经办理保险并交付了保险费的,
可不办理退保手续。从一九八五年起,除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的以外,不再投保。
一九八五年收取的保险费、手续费均应退回。
  五、国家计划用信贷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不实行
保险。
  六、各地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其职能,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要认真予
以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除国家有统一规定者外,各地建设银行均不得接受
委托代扣代交建设单位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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