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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1997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审计局

  卫生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审计机关对卫生资金的审计行为,加强对卫生资金
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
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对卫生主管部门、医院以及其他卫生事业机
构管理、使用的卫生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卫生事业机构是指除卫生主管部门、医院以外的其他卫生机构。包括:防疫
站、急救站、检查所、卫校、幼儿园及所办的经济实体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卫生资金包括卫生财政资金、卫生事业差额预算补助资
金、公费医疗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
  财政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拨给卫生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的资金,包括:卫生事业拨款和专项拨款。
  差额预算补助:是指卫生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拨给各医院,并由医院掌管、
使用的卫生事业差额预算补助资金。
  公费医疗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拨给卫生主管部门并下拨到各医院管理、
使用的公费医疗资金。包括一般干部公费医疗资金,高干公费医疗资金,代管公
费医疗资金。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卫生资金审计,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审计范围、内容、
要点、方法和应达到的标准。
  审计机关实施卫生资金审计,应遵循《北京市国家审计作业规程》和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与卫生资金有关的下列内容(事项)进行审计:
  (一)各项收入,包括:卫生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卫生事业费拨款、专项拨
款及公费医疗拨款等财政拨款以及其他收入;医院管理使用的差额预算补助款、
专项拨款、公费医疗拨款和医疗收入、药品和制剂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各项支出,包括:办公经费、人员经费、药品成本以及其他支出。
  (三)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药品、卫生材料及其他材料、低值易耗
品等。
  (四)债权、债务,包括:流动资金债权、债务和专项资金债权、债务等。
  (五)专项资金,包括:收支相抵结余、分配形成的基金和按比例提取的专
项基金。
  (六)其他与卫生资金审计有关的内容。
  对其他卫生事业机构管理使用的卫生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参照上述有关内
容进行。
  第六条 各项收入审计的要点是:
  (一)卫生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卫生主管部
门是否及时拨付下属各单位,并监督资金在运行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挤
占的问题,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二)差额预算补助资金是否纳入了财务管理,是否全部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三)公费医疗资金领报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有无挪用随意开支和不按规
定给予报销的问题,资金是否设有专人管理,代管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有无
截留的现象。
  (四)各项医疗业务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管理,并进行统一核算,收费的
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立收费项目的现象。
是否建立健全了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收、发票据是否有手续。
  (五)除医疗业务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财务管理,收费依据
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卫生资金支出审计的要点是:
  (一)支出是否有计划,是否按计划控制各项支出。
  (二)人员经费、公经费是否按照规定范围列支,有无随意,扩大开支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
  (三)医院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全面,有无乱挤乱摊成本的问题。
  (四)核销欠费款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弄虚作假的问题。
  第八条 财产、物资审计的要点是:
  (一)固定资产价值确定是否正确并分别核算入帐;固定资产增、减手续是
否健全,是否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事先是否进行可行性分
析,是否经有关专家的论证,投产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
  (二)药品采购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本着节约资金、购置优质药品的原则
进行采购;药品的出入库是否手续齐全;有无损失浪费;药品的计价是否执行国
家的有关规定。
  (三)低值易耗品是否按其用途进行核算,其价值是否采用摊销的方式摊入
有关费用。
  (四)专项物资采购是否有计划进行,核算是否准确、保管是否妥善。
  第九条 债权、债务审计的要点是:
  (一)债权、债务帐户的设置是否正确,能否及时清理,有无利用债权、债
务帐户弄虚作假。
  (二)对外投资款项是否真实、合理,收回投资效益是否记入有关帐户。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内容:
  (一)提取各项资金的比例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扩大提取范围,提取后是否
按项目分别入帐。
  (二)各项资金的支出是否有计划安排,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挪用、挤
占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卫生资金财务收支审计,可采用核对、比较、分析、
查询、抽查、盘点、复核等方法。
  上述方法可单独采用,也可同时采用,具体实施中可按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对卫生资金报表、帐薄的审计方法
  卫生资金报表、帐薄的审计,主要可以采用核对、比较和分析等方法。
  (一)对各种报表、帐薄之间的逻辑关系、数字进行核对,报表与总帐、总
帐与明细帐,明细帐与三级帐、卡片进行核对。
  (二)本年卫生资金、财务报表与上年度报表进行比较,从中发现各项指标
的变动情况。
  (三)对核对、比较发现的弊端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范围。
  第十三条 对卫生资金收入的审计方法
  卫生资金收入的审计,主要可以运用核对、查询和抽查等方法。
  (一)核对财政拨款预算、财政追加表和财政实际拨款;核对拨款单与帐面,
审查是否全部入帐。
  (二)对卫生事业费收入、其他收入进行帐帐核对,帐、凭证,凭证与原始
票据相核对,在此基础上,抽查原始票据,从而确定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卫生资金支出的审计方法
  卫生资金支出的审计,主要可以采用抽查、比较、分析、复核等方法。
  (一)对本年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其他费用的支出,可运用比较法将本期
发生数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对于数额增、减幅度较大的项目,利用分析法进行
分析,找出审计的重点,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
  (二)对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各项费用,可以采用复核法进行核对,包括:
计提基数、提取的比例及所提取的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对财产、物资的审计方法
  对财产、物资的审计,主要可以采取核对、盘点、抽查、复核等方法。
  (一)采用核对方法对上述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帐进行核对,抽查财产、物
资的购置环节是否完善,出库手续是否齐全,确定财产、物资的数量的真实可靠。
  (二)运用抽查盘点法对价值高、使用年限长的的财产物资进行抽查盘点,
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三)采用复核方法对财产、物资的核算进行审计,审查核算方法是否按会
计制度的要求实施,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对债权、债务的审计方法
  对债权、债务的审计,主要可以采用调查、抽查和查询等方法。
  (一)对债权帐户中拖欠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债权,可由审计人员调查了
解摸清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债务单位函询查明。
  (二)对债务帐户用抽查的方法查明债务的真实、合法。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计方法
  专项资金审计,主要可以采用复核、抽查等方法。
  (一)采用抽查法对专项资金的用途进行审查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二)采用复核法对结余分配形成和从成本中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进行复
核,看其提取的基数、比例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制
定卫生资金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目的、内容及重点、时间、种类、方式、审计
的范围及对象、审计的时间要求和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对卫生资金审计的要求,并结合
本地区卫生事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计立项,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审计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项目与被审计单位名称、立项依据、立项目
的、立项时间等。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应当成立卫生资金审计组,进行审前学习和有
关资料的分析。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的要求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审计实
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根据审计方案的要求,分解的各项目名称;分项
目的审计方法、负责人、人员分工;分项目的进度、步骤、要求;应审查的具体
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根据审计标准确定审计抽查量。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依法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当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基
本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职工人数及财务状况;
  (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四)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财务管理体制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进行测试。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卫生资金财务收支进行实质性检查,应当收集证
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做必要修改后,提交审计机关审
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撰写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被审计
单位。
  第二十八条 原审计组长或指定的专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负责监督、检查
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将卫生资金财务收支审计的有关资料
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卫生资金审计应达到的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对卫生资金的管理、使用较好,其中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在实际中执行,职能部门实行责任制,财务核算规范并对分级核算实施经
常性检查,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常性的监督的,审计人员可分别对收支、
资产、债权、债务、专项资金进行20%资金量的抽审。
  (二)对于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不全,实际工作中尚未全部执行,财
务核算不规范,如:在测试中发现收入票据管理不完善,固定资产帐与实物不符
等等问题,审计人员应将资金抽查的比例确定为30—50%。
  (三)对卫生资金管理使用较差的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没有,财务
核算较差,漏洞较大,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资金抽查的比例定为50—80%或100%。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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