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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育事业费审计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1997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审计局

  普通教育事业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审计机关对普通教育事业费的审计行为,加强对普
通教育事业费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教育事业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内安排的用于
普通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对本市各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等
管理、使用的普通教育事业费的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普通教育事业费审计,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审计范
围、内容、方式、方法进行并达到规定的标准或目标。
  审计机关实施普通教育事业费审计,应当遵循《北京市国家审计作业规程》
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普通教育事业费的下列内容(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征收及拨付情况;
  (二)使用情况;
  (三)管理情况;
  (四)其他事项。
  具体审计内容要点,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对征收及拨付情况审计的要点是:
  (一)城乡教育附加及其他教育经费,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征收基数及
比例是否正确;
  (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数额和拨付预算资金数额,是否落实了
有关增加教育投入的政策;
  (三)有无乱收费、乱集资和社会向学校乱摊派问题;
  (四)财政部门是否按预算及财务计划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所属单位;
  (五)教育主管部门否按预算及财务计划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所属单位,
有无以拨作支、以领代报问题;
  第七条 对使用情况的审计要点是:
  (一)各项支出是否根据预算安排进行,预算执行进度是否正常;
  (二)有无截留、挤占、挪用问题,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铺
张浪费问题;
  (三)教师工资是否按时足额发放;
  (四)有无超编人员或非事业费开支挤占教育事业费问题;
  (五)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数量,占教育经费的比例及增长情况,是否正
常合理;
  (六)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的,保证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对管理情况的审计要点是:
  (一)有关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无长期规划和
年度计划,是否有效实施;
  (二)有关教育经费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教育
经费是否做到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帐核算;
  (三)年终决算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问题;
  (四)校办企业、勤工俭学所获利润是否按规定收集上来并用于补充教育经
费的不足;
  (五)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专项资金,是否做到
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有无侵吞公款、贪污盗窃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第九条 对教育主管部门预算资金再分配情况应实施重点审计,对用款基层
单位进行抽审或延伸审计,对重点资金应当开展跟踪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普通教育事业费审计,主要可以采用顺查、核对、逆
查、抽查等方法进行。
  上述方法结合审计具体内容,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同时采用。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普通教育事业费审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或目标:
  (一)审计资金应达到当年普通教育事业费预算拨款总额的75%,直接或
延伸审计检查的单位应达到重点单位的30%。
  (二)核实财政年度内拨付的全部资金情况;
  (三)测试教育行政部门对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情况;
  (四)评价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纠正和处理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六)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普通教育事业费审计应当结合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
算审计进行。
  第十三条 对本年度普通教育事业费的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
关部署或当前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审计方案,明确普通教育事业费审计目的、审
计内容及重点,确定审计种类、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及对象、审计的时间要求与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和上级审计机关对普通教育事业费
审计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计立项,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审计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项目与被审计单位名称、立项依据、立项目
的、立项时间等。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机关应当成立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并
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的要求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审计实施
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各个分项目的名称;分项目的具体审计方法、负
责人、人员分工;分项目的进度、步骤及要求;应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应注意的重
点问题等。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查阅、检查、调查等方式,取得被审计
单位在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做
必要修改后,提交派出的审计机关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意见书、审计
决定及审计建议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送达审计决定后,原审计组长或指定的专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负责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普通教育事业费审计的有关资
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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