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编制和调整审计项目计划,根据《北京市国家审 计作业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每年围绕国家宏观经济工作方针和宏 观调控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上级审计机关以及本级人民政 府的要求确定需要实施审计事项作出的具体安排和规划。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由文字说明和表格两部分组成。 文字说明包括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主要任 务指标和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 表格排列计划年度各项计划指标、项目的名称和数量、项目责任单位及完成 时间等。 第四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原则: 当年经济运行中的宏观问题、热点问题作为计划重点,并参考上年度审计项 目计划执行情况,按照整体与局部相结合的原则安排审计项目。充分利用审计资 源,并留有一定余地;保证重点,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党政领导交办任务, 并且兼顾一般,安排好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项目;注意审计项目的均衡性、及时 性,尽可能避免重复审计。 (二)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宏观调控主要任务。 2.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审计重点。 3.本地区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本级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1.全市性项目:由市局各业务处于每年10月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设想,填 写《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表》,经综合处汇总、提出总体方案,征求各业务处 意见后,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并经全市审计工作会议讨论、修 改。各业务处填写《审计项目立项说明表》、《审计项目审批表》提交市局领导 审批后,正式下达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计划于计划年度2月底以前下达各区、县审计局,直属分局、市局 业务处。并按规定上报审计署。 2.各区、县审计局在保证全市性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工作 的重点和本级政府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的年度审计计划,并于每年3月 底前填写《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一览表》,报市局(综合处)备案。 3.全市性项目,市局有关业务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经综合处会签后,再 下达、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 审计项目计划正式下达后,各审计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努力完成,原则上不作 变更。需要做调整时,应当按计划调整程序办理。 (一)全市性项目的统一调增、调减,由市局有关业务处提出申请,填写《申 请调整审计项目计划表》(一式三份),提交分管副局长审批,批准后由综合处 统一调整计划。 (二)本级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事项,应当由审计项目承办单位报审计机关 综合部门备案。 (三)各区、县审计局,直属分局、业务处需要调整全市性项目计划(含专 题审计报告)的某个项目或数量时,由该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调 整审计项目计划表》(一式三份),经有关业务处、市局分管副局长批准,由市 局综合处统一平衡调整,并通知申请单位。 (四)自行安排项目的调整由计划执行单位自行调整,报市局综合处备案。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 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计划期中,每月检 查、考核计划执行进度及报表;计划期末,综合考核计划完成情况和结果。 (一)市局综合处每月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区、县审计局,市 局直属分局、有关业务处将每月的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通过计算机汇总形成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月报表》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局综合处,审计项目计 划执行情况月报表同统计报表一并考核,定期通报全市。 (二)市局综合处每月汇总全市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类汇出计划01~ 04表(见附表),并撰写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送局长,同时提交市局 局务会。 (三)市局综合处每年4月起至10月止,按月向审计署上报《××××年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统计表》,并分别于每年10月和次年4月 向审计署提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综合报告。 (四)全市性项目由市局综合处在计划年度未,按项目、数量、执行结果等 综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经检查和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行安排的项目由制定计划的单位自行考核。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项目应当全部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包括计 划期中调整项目)。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统一由综合部门平衡、 调整、下达。未通过综合部门下达的审计项目,各区、县审计局,直属分局不予 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编制1997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试行,原《北京市审计项 目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