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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7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审计局

  审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信息工作,加强审计监督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促进
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加强信息工作的目的在于:扩大审计成果,为党
政领导机关指导工作、正确决策服务;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改进
工作、加强管理、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推广审计工作经验,为审计机关自身建
设服务;加强审计宣传,为扩大审计影响服务。
  第三条 审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审计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审计局调研室负责全市审计信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区、县审计机关及市审计机关的直属业务部门应当明确一个职能部门作为审
计信息工作机构;并且配备相应的审计信息人员。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的所属部门应当配备兼职审计信息人员。
  第五条 审计信息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市审计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
的审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审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催办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关心的问题和重大审计事项,以及从信息中发
现的重要情况,组织信息调研;
  (四)掌握信息工作动态,指导本单位信息工作,组织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
流和审计信息人员业务培训;
  (五)做好与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及上、下级审计机关信息工作部门的沟通与
协调工作;
  (六)做好审计信息方面的统计、分析、考核、评优及奖惩工作。
  第六条 审计信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
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热爱审计信息工作;
  (二)熟悉审计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和现代办公设备操作技术;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深入实际,作风严谨。
  第七条 北京市审计局调研室应当定期提出审计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并定期
通报审计信息采用情况。
  第八条 收集审计信息的主要内容是:
  (一)重要审计工作成果。包括审计查出的重大案例,被审计单位违反政策
法规的主要手法和倾向,领导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审计署和本市决策的重要情况,包括贯彻
落实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路、作出的部署、采取的措施和收到的效果,以及贯彻落
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党中央、国务院、审计署和本市领导到基层视察工作或者调查研究时
的重要讲话,以及贯彻落实领导讲话的情况;
  (四)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情况,包括在审计工作中积累的新经验、遇到的
新问题,以及在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出现
的新情况;
  (五)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工作产生的上述信息;
  (六)其他应向上报送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信息,应根据审计项目的属性,分别上报本级党政
领导机关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抄送下级审计部门、转送其他有关部门。
  各区、县审计机关在完成北京市审计局下达的指令性审计项目过程中所产生
的审计信息,应当先报北京市审计局调研室审核,未经市局批准,不得擅自上报
本级党政领导机关。
  除上级信息部门确定的审计信息直报点外,一般不得越级上报审计信息。
  第十条 审计信息的报送,应当根据内容和缓急程度,分别采用联网、传真、
机要交换和信函等方式;个别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报告或当面口头报告等方式;
对涉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用明传、明邮和普通电话方式报送。
  第十一条 报送审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准确规范,实事求是,重大情况不漏报;
  (二)反映情况应有深度、有新意、有分析、有建议;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文理通顺;
  (四)凡属紧急情况,应在发现后立即报送,并应随时续报有关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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