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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京郊农村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0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08月1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各郊区县司法局、民政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落实司法部、民政部有关工作部署和市民政局、司法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市司法局、民政局决定在京郊农村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村是基础,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是主体。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于积累工作经验,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对于规范村级事务管理,维护京郊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标准
  (一)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三)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民讨论决定,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一事一议”制度能较好地发挥作用;
  (四)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五)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村级账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六)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七)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治保、人民调解组织能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
  (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从现在起至2005年底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3年8月—2004年2月。各区县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创建活动,通过抓试点,探索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市司法局、民政局根据标准,在各区县推荐的基础上实地考察,综合评估,命名我市首批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比例为行政村的5%)。
  第二阶段:2004年3月—2004年12月。在全面创建的基础上,命名第二批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比例为行政村的15%)。
  第三阶段:2005年1月—2005年12月。命名第三批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比例为20%),力争在“四五”普法结束时,使京郊40%的农村达到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
在此期间,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表彰。

  四、组织领导
  (一)各区县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区县实际成立“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及时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及实施细则,在区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二)各区县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密切协调,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要认真调研,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形式和途径,及时发现新形势下开展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北京市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村委会选举办法》等与之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依法自治能力,保障“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顺利进行。
  (三)各区县要认真抓好对农村村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水平。培训以《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为教材。该书以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为主题,全面阐述了村民自治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及维护农村稳定等问题,内容丰富,深入浅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权威性,是深入开展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法律素质的实用读本,各区县力争做到村委会干部人手一册,确保学习和宣传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在全面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各区县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将开展创建活动中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司法局。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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