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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广告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
  针对最近一段时间个别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发布广告给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广告行为,维护正常的执业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决定对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布广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广告媒体或其它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发布广告,除不需审批的以外,均应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一律视为违法发布广告。
  二、允许发布广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是已经通过当年的年度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布广告应使用基层法律服务所全称,如北京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不得做广告。
  三、广告内容仅限于下列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
  2、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
  四、广告内容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具有虚假的内容;  2、明示或暗示与政府部门、执法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内容;
  3、客户名单、案例、业绩的内容;
  4、涉及获得荣誉或自我赞美的内容;
  5、贬低其它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内容;
  6、关于办案结果的承诺性内容及风险代理的内容;
  7、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内容;
  8、有关学历、学位、职称和社会职务的内容;
  9、其它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各区县司法局接到通知后,应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通知内容进行认真学习,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对其发出书面警告,责令其立即纠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据司法部令进行处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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