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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市监狱局、劳教局,市法学会,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1年11月13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从严治警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结合市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告诫是指监察、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对犯有一定错误,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系统国家公务员凡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尚未构成行政处分的,予以行政告诫(所列行政机关的违纪行为,对该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告诫)。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2、市司法行政系统各级机关做出的决定、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3、行政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4、贯彻执行本系统重大工作部署措施不力,未能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的;
5、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
6、司法行政工作审批中违规审批的;
7、行政执法中滥用权力的;
8、违反政务公开有关制度和行政不作为的;
9、工作平庸、效率低下、懒散推脱、贻误工作的;
10、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
11、犯有其他错误需要行政告诫的。
第四条 行政告诫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行政告诫对象。监察、人事部门经过调查或检查,认定有关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有关内容的,应确定为行政告诫对象。
2、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审批表》。市司法行政系统国家公务员需要予以行政告诫,担任正处级职务的,由市司法局监察处填写,予以行政告诫;担任副处级(含)以下职务的,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有关违法违纪内容的,由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填写,予以行政告诫,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有关工作责任、工作制度、考核内容的,由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填写,予以行政告诫。
3、实施告诫谈话。市司法行政系统国家公务员被确定为行政告诫的,担任正处级职务的,由市司法局监察处领导实施告诫谈话;担任副处级(含)以下职务的,根据被告诫人所犯错误的内容,由填写行政告诫审批表的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告诫谈话。
4、向被告诫人送达《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书》。
5、被告诫人在接到《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书》15日内将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交实施告诫部门。
6、被告诫人不服行政告诫决定,可在接到《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书》15日内向本单位的上级机关或同级监察、人事部门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期间不停止行政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行政告诫与公务员考核挂钩,凡公务员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局政治部人事警务处、市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审批表》(略)
2、《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书》(略)
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书》(存根、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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