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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京司发[2001]265号
颁布日期:2001年12月0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0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的管理,现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的聘用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辅助人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名。有十名以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辅助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五名。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具有北京市户口;
(四)品行良好。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与聘用的辅助人员必须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应有辅助人员只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不得承办案件或承担接待业务的条款。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变更辅助人员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区、县司法局备案。
四、各区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辅助人员的监督,发现辅助人员违反规定承办案件或承担接待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59号令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各区县司法局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所属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抓好落实。结合目前开展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作风评查”活动,加大监督和检查的力度。遇到问题和困难要及时与市局沟通,共同加以解决。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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