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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0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04月1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市司法局系统警车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司法部对警车管理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北京市司法局系统警车管理办法
  
  一、为了贯彻实施公安部《警车管理办法》,做好我市司法局系统警车管理工作,使警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紧急任务,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市局为各区县司法局配备的各式司法警车。市司法局对本局系统统一配备的司法警车有所有权,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单位有使用权,市局可酌情对警车进行统一调拨。
  三、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司发通[2002]122号)的规定,市司法局计财装备处为本系统司法警车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司法警车的购置、配备、监督管理及更新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司法部主管部门及市公安局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警车车身必须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及简称“司法”字样,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警灯和紧急调频或双音转换报警器。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购置警车或在车上喷涂蓝白警车专用色。
  五、警车由使用单位具体实施管理,由单位正式驾驶员驾驶,实行内部警车准驾证制度,做到专车专人驾驶,确保交通安全。警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警车在执行追捕罪犯、收监、押送罪犯或遇有重大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及其他突发事件,需马上赶赴现场时方可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执行以上任务,一般情况下,只准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四)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五)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六)驾驶员除需具有交管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外,还需要持有内部警车准驾证,内部准驾证由市局计财装备处统一办理,驾驶员在更换、调动时,必须到市局计财装备处办理相关手续,收回原警车准驾证。
  六、警车及牌证严禁转借、挪用。牌证遗失或损坏的,要及时报告市局计财装备处,申请补办。
  七、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经市局计财装备处调查核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要追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收回警车。
  八、各单位要加强对市局统一配备司法警车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更新、报废等应向市局计财装备处申报,由市局计财装备处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九、警车驾驶员要服从本单位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教育管理,按时参加学习和培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交通安全。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局计财装备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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