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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北京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我市早在1995年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开始进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并在市政府法制部门设立了北京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探索和完善律师结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今年决定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扩大北京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关于扩大北京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北京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除在市政府法制部门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以外,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区县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和工、青、妇、残、老等社会团体中的法律援助部门中,扩大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本试点方案中的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占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编制并供职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或工、青、妇、残、老等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部门,为贫者、弱者、残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员。
  一、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
  公职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包括:
  1、按国家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四)见义勇为和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2、在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书等。
  3、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职律师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3、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及行政处分;
  4、是占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并供职于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或工、青、妇、残、老与社会团体法律援助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
  三、公职律师的管理部门
  公职律师既是原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又是律师,其行政隶属关系仍在原单位,享受国家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在业务上,公职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应当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
  1、公职律师仍为原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原单位是指公职律师供职的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区县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工、青、妇、残、老等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部门。
  2、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其有行政管理、人事管理权限;
  3、公职律师接受所在单位指派从事法律援助但不得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4、从事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应服从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的指导和监督;
  5、公职律师应参加北京市司法局年检注册方可执业并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予以公告;
  6、公职律师应当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7、公职律师对外统称律师。
  四、公职律师的申请、审核程序
  1、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是指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区县司法局以及工、青、妇、残、老等社会团体);
  3、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并提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以及未受刑事、行政处罚的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由律管处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
  5、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职律师申请材料应同时报送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指导处备案。
  6、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职律师调离所在法律援助机构后,由所在法律援助机构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交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五、公职律师的组织形式
  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职律师是以律师个人名义,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或工、青、妇、残、老等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执业。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这类公职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应接受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工、青、妇、残、老等社会团体以及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指导处的指导、监督、管理。
  六、本试点方案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和法律援助指导处负责解释。
  七、本试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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