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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开展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附件: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2、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3、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在北京市有固定的住所;
4、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十年以上;
5、执业期间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6、品行良好,有三名执业五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信。
(二)执业场所及办公设备
1、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是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辖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办公场所,并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备案。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3、个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可以选择居民居住区附近的办公场所,但不得在居民楼内设立办公场所。
4、个人律师事务所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电话机等。
(三)开办资金
1、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3、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和执业风险准备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其名称为:北京+申请人姓名+律师事务所。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审核程序
(一)初审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资格证原件;
3、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以及三名专职律师的推荐信。
初审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组织实施,应于收到材料15日内完成。
(二)正式审核
初审合格后,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接受申请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一份,进行实质审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3、个人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出具执业风险准备金的个人存款证明书,证明书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6、个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
7、审批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正式审核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组织实施,应于收到材料后30日内完成。
(三)拟核准
对于符合个人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发给拟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人自接到拟核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下列事项,逾期办理,拟核准通知书自行失效。
1、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必须存放在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律师库,办理律师调动手续;
2、党员律师办理调转党组织关系;
3、聘任行政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等;
4、置备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5、服从管理保证书;
6、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由律师工作管理处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考察下列内容:
1.申请人办所的意向、业务发展以及今后设想;
2.申请人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仪容仪表等。
(六)验收
申请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应申请验收。由律师工作管理处组织人员对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图书资料、辅助人员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北京市司法局制发正式批准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五、开业及变更登记程序
(一)开业登记程序
1、持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批准文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2、刻制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并将公章、财务章印模报北京市司法局备案;
3、开立银行帐户;
4、办理税务登记;
5、在市司法局相关处室办理下列手续:
(1)交纳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各项费用;
(2)办理加入北京市律师管理网络的相关手续;
(3)办理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二)变更登记程序
1、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名称。
2、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主任。
3、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须在做出变更决定并与出租方达成承租意向后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
审核时须提交申请书及新办公场所租房意向书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登记表。律师工作管理处对变更内容予以登记备案。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上述事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子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以上开业、变更事项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专职律师,不得聘用分成制的专职律师。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聘请兼职律师。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助理,但不得超过两人。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律师。
(五)除申请人之外,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至少聘用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一名财会人员。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规定实行年检。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八)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培训等项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包括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执业风险保证金。执业风险保证金按律师事务所每年业务总收入的5%计提。执业风险基金总额达到人民币60万元,可以不再提取执业风险保证金。
(九)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十)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律师助理以及行政辅助人员应签定劳动合同。
(十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二)个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参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一)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1、申请人决定解散;
2、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
4、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10万元,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程序
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申请人签字的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审计报告、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2、注销税务登记和银行帐户。
3、交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公章、财务章等印鉴及所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4、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注销并予以公告。
八、本规定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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