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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 知

颁布日期:1999年01月20日 实施日期:1999年01月20日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
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
[1998]8号)下发后,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积极行动,认真贯彻,
全面开展了清理、清查工作,迅速停止了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有力
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歪风,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为了既严格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保护好林地,又确保经济建设的需要,
经商国土资源部,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工程建设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局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计划等有关部门的项目批件、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征占用各类土地总面积属于国务院批准权
限的仍按照过去的规定一次报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权限的,只上报
林地部分。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务院意见,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国家
有关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其中,征占用
林地面积在70公顷以下的,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直接批复;征占用林
地面积在70公顷以上的(含70公顷),国家林业局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经国
务院批准后,再由国家林业局予以批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收到批复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严把关,严格审核,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林资字[1998]38号)的有关规定。要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确
定林地,防止以改变地类的方式征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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