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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创建无检疫对象苗圃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1999年04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创建无检疫对象苗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林业(农林)局:
    现将《北京市创建无检查对象苗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创建无检疫对象苗圃实施方案
    北京市林业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创建无检疫对象苗圃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针,切实把病虫害
防治工作贯穿于造林全过程,防止危险性病虫传播蔓延,把苗木检疫对象控制在
苗圃内,为造林绿化提供优质壮苗,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检疫法规要求,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无检疫对象苗圃的范围
    凡本市辖区范围的苗圃、花圃,均应积极参加创建无检疫对象苗圃活动。
    创建无检疫对象苗圃需履行申报手续。“北京市无检疫对象苗圃申请表”由
市林保站统一印制。凡育苗面积在3公顷以上规模的国有苗圃、花圃或无主管单
位的苗圃,可直接向市林保站申请创建市级无检疫对象苗圃;育苗面积在3公顷
以下的国有苗圃和其他性质的苗圃、花圃,应向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
森检机构申请创建区县级无检疫对象苗圃,待具备条件后,由区、县林业主管部
门向市林保站推荐为市级无检疫对象苗圃。
    二、市级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标准
    1、按森检机构要求,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单位的疫情、病虫情况调查
监测,对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进行除害处理,并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2、建立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室,并配置以下主要设施设备:生物解剖镜1
台、标本柜1个、档案柜1个、工作台1个、必要的实验工具和药品、办公桌椅
等,并做到法规、制度、职责上墙。
    3、选择繁育的种苗与周围植物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
病虫。
    4、繁育种苗所用的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
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
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
    5、从外省市、区引进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具备《植物检疫证书》,
从国外引种,必须严格履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并按森检机构要求进行隔离
试种,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扩大繁育。
    6、遵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开展产地检疫调查,每年不少于2次,
并认真填写《产地检疫调查表》,及时上报森检机构。
    7、对所发生的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扑灭。
    8、所有出圃种苗,必须由兼职森检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并随货运
递。需调出我市的,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9、建立检疫对象和病虫害防治技术档案,记载种苗繁育全过程的病虫发生
及防治情况,直至种苗出圃。
    10、采集、制作本单位的检疫对象和其他主要病虫标本,并妥善保存。
    区(县)级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标准,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三、创建无检疫对象苗圃的组织管理。
    1、全市创建无检疫对象苗圃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领导,市林保站组织实
施。
    2、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建无检疫对象苗圃工作的领导,把
这项工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3、区、县林保站,要把创建无检疫对象苗圃作为林业植物检疫一项基础工
作来抓,对创建单位加强检查、指导。
    4、各苗圃应把创建无检疫对象苗圃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建立有关
责任制度。四、检查评定方法
    1、列入创建市级无检疫对象苗圃的,由市林保站组成评审小组进行检查评
定;列入创建区(县)级无检疫对象苗圃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保站组成
评审小组进行评定。
    2、创建单位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市林保站或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或
林保站提出正式创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市无检疫对象苗圃申请表”。
    3、经检查评定,对达到市级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标准的,由市林保站授予
“北京市无检疫对象苗圃”流动牌匾;达到区县级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标准的,
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保站授予“×××区、县无检疫对象苗圃”流动牌匾。
    4、对连续3年获得“北京市无检疫对象苗圃”称号的单位,经市林保站推
荐,由市林业局授予“北京市检疫信得过苗圃”称号,并挂牌匾。对连续3年获
得“×××区、县无检疫对象苗圃”称号的单位,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保
站推荐,由市林保站授予“北京市无检疫对象苗圃称号,并挂牌匾。
    5、被授予无检疫对象苗圃称号的单位,如发现发生严重检疫违规或弄虚作
假,授予部门有权取消其称号,并通报批评。
    五、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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