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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04月05日 实施日期:1999年04月0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林业局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林业(农林)局:
    今年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十周年。十年来,我市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管理,尤其是在宣传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区县都明确机构,配备专(兼)
职人员负责,依法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使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
上了法制轨道,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工
作,现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查清理现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产品的单位依法经营情况从现在起
至5月底,各区县要对本辖区内从事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产品的单位逐一进行重新
登记、审核,对不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货源不明的违法行为要认真清理并依
法进行处理,将清理结果上报我局。在清理期间我局将派人进行抽查。对不按时
完成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不彻底的区县,年终考核时市局将要作出反映。
    二、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管理工作
    目前,在我市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已达80多家,驯养繁殖动物的
种类超过上百种,其中有十多家养殖单位是以观赏为目的,为此,各区县要加强
管理,尤其要对以观赏为目的的驯养繁殖单位的管理,建立必要的档案。各木材
检查站要加强对进出我市的野生动物活体及其产品的检查,依法查处无运输证运
输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
    三、加强学习,依法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随着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广大市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普
遍提高,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因此,要求我们主管部门要认
真学习《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市“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并在各项
管理工作中正确应用,保证我们的工作始终在法定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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