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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07月14日 实施日期:1999年07月1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林业(农林)局:
    为加强郊区造林绿化重点工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按规划立项、按
立项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向市局造林
处反馈意见。
    附件:北京市郊区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申报书
    北京市林业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北京市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郊区造林绿化工程质量,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
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郊区营造百亩以上、享受国家造林补助的各类防护
林、薪炭林、用材林和特用林。
    第三条  对列入重点的造林绿化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管理,按规划立项,按
立项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
    第四条  郊区造林绿化工程管理推行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
制和监理制,工程主要材料实行政府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绿化美化成
果。
    第五条  北京市造林绿化工程由北京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管理,
郊区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程审定
    第六条  造林工程项目的确定,先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
书,包括项目区的自然和社会现状,项目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规模、任
务和进度计划,资金概算及来源,工程实施机制及保证措施,效益分析。项目建
议书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负责审查,请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财政投资可
能,择优审定批准。
    第七条  项目批准后,财政部门负责将工程补助资金纳入计划,区县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工程总体规划,将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年度、地块。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八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市批准的工程总体规划,组织勘察(调查)
设计单位进行年度造林施工设计,包括比例尺不低于万分之一的设计图、设计说
明书及有关统计表。施工设计应在施工上年度9月底前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在
一个月内对年度造林施工设计进行批复,便于各区县提前组织整地并做好各项准
备工作。
    第九条  工程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有条件的推行招标承包责任制)。建设
单位的领导人或承包人要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明确数量、质量、
完成时间及报酬。要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随意改变造林地块和标准,确需变动
的需报经审批单位同意。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负责人应按造林主要工序认真填写施工记
录,作为总结和建档的依据。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
场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
计划、资金、施工技术及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
    第十二条  造林工程要推广应用适用科技成果。每项工程建立1—2个试验
示范区,总结经验,推广成果。
    第十三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春、雨、秋三季造林结束后,及时
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和阶段性工作总结,12月上旬上报工程实施
年度总结。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先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请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造林工程
进行自查,再由市林业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验。检查和验收的内容包括:实际造
林面积,造林成活率,苗木、整地及道路、防火隔离带等设施是否达到设计的要
求,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造林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市林业局发给合格证,财政部门拨付工
程补助费。验收不合格者,限期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追究领导或承包人
责任。
    第五章  工程管护
    第十六条  各区县要加强对造林绿化成果的管护工作,工程验收后,区县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落实管护单位和责任人,建立责任制,订立管护措施。
    第十七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结束后,收集有关资料,建立工程
档案。凡达到林分标准的,可进入森林资源档案,按资源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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