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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和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0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

各区、县人事局、监察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监察部门: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条例》,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做了具体规定。制定《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监察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通过实施《条例》,引导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觉维护行政纪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周密组织,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人事、监察部门要结合实际,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把学习《条例》列入今明两年的公务员学习培训计划,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轮训一遍;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组织公务员系统学习有关行政纪律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各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专门培训,做到分层次推进、逐级展开,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切实抓好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严明行政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施行政惩戒

  正确实施《条例》,必须严明行政纪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惩戒工作。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谋取私利的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政令畅通。同时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违纪人员做出准确的处分,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枉不纵,有错必纠。要依法受理公务员的申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行政机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要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对处分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处分决定下达不规范,擅自调整或拖延执行上级机关处理意见,受处分人员工资、职级、职务调整不到位,在接受调查或者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员被安排提职使用等问题。对处分决定没有落实的,要督促尽快落实;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依据《条例》严肃处理。

  四、做好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

  根据《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各级人事、监察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法规政策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条例》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法规政策实际已失效的,要宣布失效;法规政策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凡与《条例》不一致的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真正做到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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