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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31日 颁布单位: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直属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四个尊重"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的激励力度,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首都杰出人才奖的决定》(京发〔2003〕29号),现就开展第二届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
  具有中国国籍,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
  二、推荐名额
  各单位及"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根据首都杰出人才奖的获奖条件,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推荐候选人的数量。
  三、推荐方式
  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的推荐方式分为归口推荐、"获奖者"推荐和个人自荐三种,申请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四、推荐程序
  (一)归口推荐。各归口推荐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及《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在党政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候选人推荐工作。对基层单位上报的人选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参选材料报送市人事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二)"获奖者"推荐。首届"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推荐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候选人,并将参选材料报送市人事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三)个人自荐。由个人提出参选申请,并将参选材料报送市人事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五、报送材料
  (一)从北京党建网(www.bjdj.gov.cn)或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www.bjp.gov.cn)下载"首都杰出人才奖推选信息系统"归口推荐版(归口推荐用)、"获奖者"推荐版("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推荐用)或个人自荐版(个人自荐用)。通过信息系统录入数据,并用A4纸打印输出相关表格。
  (二)归口推荐,需报送关于开展候选人推荐工作的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推荐候选人名单及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等内容;《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情况一览表》;《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归口推荐用)》、《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各一式十份;附件材料一套;由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文件。
  (三)"获奖者"推荐,需报送《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推荐用)》、《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各一式十份;附件材料一套;由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文件。
  (四)个人自荐,需报送《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个人自荐用)》、《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各一式十份;附件材料一套;由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文件。
  (五)《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及《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情况一览表》需通过系统打印生成,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六)附件材料包括:证明具有中国国籍的文件复印件;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和著作(其中成果、论文提供复印件,著作只需提供封面及目录的复印件。如有必要,请标出表明本人主要贡献的相关部分);被引用和评价情况相关内容的复印件(注明出处);重要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与学术技术水平及业绩贡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材料需按前述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制作相应目录。
  (七)报送材料内容应不涉及国家秘密。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涉密问题。
  五、几点要求
  (一)开展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工作对于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调动和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候选人推荐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在人选推荐过程中,要切实注意推荐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为首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与文化繁荣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要严格选拔程序,广泛听取专家及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相关材料需在5月31日前报送市人事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联系人:张振华
联系电话:65261459 传真:65256072
"首都杰出人才奖推选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电话:51660877转231,801-810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不断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首都杰出人才奖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为北京市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是“首都杰出人才奖”的二级奖项。
  第三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及“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首都杰出人才奖”每次奖励不超过5人,“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每次奖励不超过1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及“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做好首都杰出人才奖的评选工作,在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组成的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分组评审和综合评议的相关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根据有效候选人涉及的
专业范围确定。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评选对象是:具有中国国籍,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
  第八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和“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应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
  第九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在科技、教育、卫生、工业、农业、城市建设、现代服务、文化体育及社会管理服务等领域,取得了重大创新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居国际领先,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或工作实绩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应基本符合上述条件。

第四章 候选人推荐

  第十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通知,部署推荐候选人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候选人的推荐方式有:归口推荐、“获奖者”推荐和个人自荐。
  (一)归口推荐。各区县,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直属单位、人民团体作为归口推荐部门,可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非公经济单位及中央在京单位可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单位所在地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二)“获奖者”推荐。“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推荐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候选人。
  (三)个人自荐。由个人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参选申请。
  第十二条 推荐候选人或个人自荐,需填写《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并报送附件材料。
  第十三条 采取归口推荐和“获奖者”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或个人对推荐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推荐人对登记表所填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自荐的,自荐人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归口推荐候选人时,各归口推荐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人选。

第五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归口推荐人选和“获奖者”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确定为有效候选人。
  对于自荐人,评选工作办公室根据其专业及业绩,委托相关组织或组织相关专家认定其业绩水平,决定是否将其列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六条 召开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会,分两轮进行评审。
  第一轮评审,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按专业对有效候选人进行分组评审,确定不超过30名的获奖候选人。
  第二轮评审,召开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各小组正、副组长参加的综合评议会,在获奖候选人中确定拟奖励人选。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材料的内容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有效候选人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拟奖励人选经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考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确定公示人员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应署名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在评选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工作办公室呈送核查报告。
  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表彰。
  第二十二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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