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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颁布日期:1996年03月17日 实施日期:1996年03月1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的精神,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结合北京市
市属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特提出以
下实施要点。
  一、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和任务
  1.在1985年3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引下,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十多年来,我市科研院所积极认真地进行了科技体制
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市场机制的引入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使科技运行机制
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科研院所的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有了明显的增强;对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作用日益增长。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根据中
央《决定》和本市《贯彻意见》的精神,落实“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
进行科研院所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在“九五”期间,初步完成科研院所的结
构性调整。
  2.按照国科发政字[1994]29号文件,“稳住一头”,是指稳定支持基础性
研究、高技术研究、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研究开
发,形成优势力量,力争重大突破,提高我国整体科技实力、科技水平和发展后
劲。“放开一片”,是指放开放活各类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研究、
开发、创新机构,放开放活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使之以市场为导向运
行,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按照这一方针,一方面要发挥政府调控
功能,集中资金和人力物力优势,根据本市当前与长远的需要,开展“稳住一头”
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市场调节的功能,推动大部分科技力量,以各种
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进程。
  二、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1.在2000年前,本市要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
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科研院所的改革,要实现以下目标:
  (1)以政府投入为主,组建若干新型科研机构,保持一支精干的、高水平
的科技骨干队伍,从事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和有关首都长远发展的重大研究
开发工作。
  (2)推动80-90%的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3)出一批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和高素质的人才,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显
著提高科技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
  在时间进度上,大体分为两个阶段。从现在起至1997年为第一阶段,这一阶
段的目标是进行总体设计和就分流与调整的各种模式进行探索。从1998年至2000
年前为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目标是按照已形成的思路和方案整体推进,初步完
成科研院所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
  2.积极稳妥地推动科研院所进一步深化改革,以能否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
力的作用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重要标准,需要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相统一。要引导院所按照首都建设和发展的
需要及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立足现实,选准目标,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2)坚持深化改革与加速发展相统一。要引导院所通过改革加速发展,根
据发展的需要深化改革,使改革促进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成效落在实处。
  (3)坚持市场导向与宏观调控相统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
又要在政府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下进行。通过试点,逐步推进。切忌简单、草
率、搞行政命令。
  三、分类推动科研院所深化改革,加速发展
  根据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调整独立科研院所的总体布局,根据本市发展战略和
“九五”计划,按本市《贯彻意见》中实施八大科技系统工程和深化科技体制改
革的要求,现对各类院所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1.以一部分重点院所为基础,组建若干个在国内有优势和特色的新型科研机
构,保持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科技队伍。
  主要靠政府新增加的科技投入,通过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在本市承
担组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骨干院所和高技术实验室中,通过优化组
合,汇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在竞争与开放的动态过程中,组建一支以200名左右
国内外知名专家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和以2000名至3000名高水平的科技人员为
骨干的科技队伍。通过协作,与中央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建若干个实验室和研
究中心。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发挥学科和行业交叉渗
透的优势,开展有关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首都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
要的基础性研究和重大的科技攻关活动,在若干优势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开发上,
取得重要进展,并在国际上争得一席之地。
  建立科学的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在领导体制上试行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负
责制、监事会监督制,实现政事分离,责权明确,使科研院所成为享有充分自主
权的法人。其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任制,内部分配制度实行职务工资制和课题工
资制,科技人员的收入和效益与工作业绩挂钩。在理事会中,要吸收机构之外的
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知名专家代表、企业家代表、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参加。实行流
动编制和课题工资的人员比例,应逐步达到二分之一左右。
  2.促进大部分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结合,按市
场机制运行,走高科技产业化、集团化、国际化道路。
  引导和鼓励有较强科研实力和产业开发实力的科研机构,按“一所两制”(科
技企业和科研各为一制)的模式,创办多种产权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科技企业,组
建科技企业集团,并始终保持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队伍,除按照竞争机制承担
政府研究开发任务外,主要按市场需求进行研究开发,推动科技产业的发展。支
持和鼓励院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建立现代科技企业制度。经市科委会同有关委办批
准,科研院所可以整建制地转为科技企业。
  引导和鼓励一部分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院所与企业合资创办高新技术企
业,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或结合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和新兴产
业的发展,通过签定长期合作协议,与企业共同组成工程承包集团或产业开发集
团;或吸收国外投资,组建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或按中——中——外模式,联
合企业共同吸收国外投资,组建中外合作、合资企业。
  引导和鼓励一部分技术辐射力较强的科研院所转为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提
供信息、提供技术、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
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走自负盈亏、自主发展的道路。
  3.促进一部分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
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部或技术开发中心。
  引导和鼓励一部分专业性强、主要从事产品开发、工艺技术研究的技术开发
型科研院所按自愿互利原则,经市科委会同有关委办批准,通过资产划拨整建制
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部或企业集团的技
术开发中心。接受科研院所进入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应能为科研院所提供
至少60%的科研开发任务和经费。
  4.促进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
  引导和鼓励医学、环境生态、社会安全等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和农业科研院
所,结合自身的优势,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人才结构和组织结构,转换运行机制,
分流、精减人员。要保持一支精干的科技力量,通过相关计划的支持,开展重大
科技项目的研究。要保持和发展本市在重点医学科学领域的优势,要加强符合首
都发展需要的农业基础性研究和生物技术等现代高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同时,
要推动一大批科技人员面向经济、面向社会,进行同向开拓,从事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发展新兴的第三产业,向社会开展有
偿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创办科技企业,组建科技企业集团,开展科技成果的商
品化、产业化活动。要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机制。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公益型院
所进行工效挂钩试点。
  四、加速培养跨世纪科技人才队伍
  为适应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
同时,要加速选拔培养一批跨世纪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带头人,加速
选拔培养一批具有现代科技知识和经营管理才干、能率领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
争的新一代企业家。在“北京市跨世纪优秀人才工程”的统筹规划下,通过实施
市科技新星计划等对人才培养的有力措施,到2000年要形成以百名学术和技术带
头人为核心、千名科技骨干为主体的高水平中青年科技人才队伍。继续鼓励和吸
引留居海外的科技人才和国内优秀科技人才来京工作,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坚持
在实践中培养造就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重要学术、技术岗位上对他们
委以重任。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要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需要,出成果
与选育人才有机结合,逐步培植若干个有特色的基础性研究基点,促进优秀人才
的成长。
  科研院所要继续重视对中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要积极选拔人才,通过竞争
进入市科技新星计划等培养人才的计划,为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出良好
的环境和条件。要大力宣传优秀科技人员的拼搏奉献精神和业绩,对做出成绩的
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特别突出的予以重奖。要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解
决科技人员的住房困难,并大幅度提高科技带头人、优秀的经营管理者和科技骨
干的收入水平。
  五、进一步改革科技拨款机制,促进科技工作新型运行机制的建立
  按照“基数基本不变,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保持对科研院所现有的支持
水平。同时,依靠政府新增加的科技投入调控、推动结构调整,主要用于重点机
构和重点学科专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强化对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工程的支持。
  继续支持市属科研院所与中央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合建或独建高技术实验
室;
  继续支持科研院所与企业等合建或独建中试基地;
  继续支持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
  继续实行科学基金制,用好自然科学基金;
  继续保持市、局两级科技开发基金,保持原使用范围。
  在科技工作的运行和管理中要引入竞争机制,对重点院所、高技术实验室、
中试基地、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础性研究基点、重点科研项目等建立和
完善定期评估制度。
  六、试行“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
  为推动科研院所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深化改革,转化机制,
立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找准位置,选准发展
目标,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在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上迈出大步,从1996年起在全
市科研院所组织实施“一定两改三高”(简称一、二、三)工程目标责任制。“一
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为指导,以实行
所(院)长负责制为前提,把经过确认的院所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即所(院)长
任期目标)定为本工程的实施目标,通过进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和转换机制两
项改革,推动院所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和高社会经济效益。
各院所要以“九五”计划为指导,确定经过努力2000年能达到的改革和发展目标
及相应要采取的措施。市里要建立一套考核评价体系,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
果与单位的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挂钩。对考评中的先进单位,要优先立项拨款支
持重点科研项目、优先予以贷款贴息、优先帮助解决科研或产业化设施。对获国
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院所
长;对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亿元、或年人均技工贸总收入超过50万元、或年人均
创汇超过3万美元的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及院所长,要予以重奖。对严
重完不成考核指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七、为科研院所深化改革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
  1.赋予科研院所对自身改革与发展模式的选择权、探索权。进一步落实和保
障各类科研院所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赋予有条件的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进入企业或转化为
企业的科研院所,从现在起至2000年为过渡期,可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原政策
待遇和扶植政策。
  2.继续推进技术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强化科技面向经济的市场调节功能,大
力发展技术交易中介组织,逐步形成一支技术经纪人队伍,进一步完善对技术市
场的宏观管理,促进技术市场在规模、结构、水平和管理方面再上新台阶。
  3.建立并完善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和环境,进一步建立科技人员择业的双向选
择与竞争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市场及中介服务组织。在人才分流中要加强
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引导科技人员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贫困地区的科
技进步贡献力量。
  对退出科研第一线,特别是从科技领导岗位和重要学术岗位退下来的老年科
技工作者,要在生活条件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
  4.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试行事业单位社会化保险制度,统筹解决科技人
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
  5.继续实行院所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院所长应由具备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改革意识强、有开拓创新精神、有
较高专业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人担任。在一般情况下,应保持院所长在任期内
的稳定性。院所长的变动,应事先征求市科委的意见。
  6.在科研院所结构调整、人才分流中、要保证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
形资产)保值、增值。凡涉及科研院所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固定资产处置金额超
过规定标准以上时,需事先征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科委的同意。凡涉及科研
院所的合并,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改变,需事先征得市编委和市科委的同意。
  八、本实施要点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委会同有关委、办、局解释。
  九、本实施要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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