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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批复》(京政函[2001]99号,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一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按照市政府提出的“把开发区建成现代化大都市展示区和体制创新实验区”的要求,经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研究,现就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在开发区内,除保留资源性、筹资性以及符合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的14项收费项目(详见附录)外,取消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取消房屋租赁手续费等26项管理性收费;
  2.2000年度未收取的53项收费原则上不再收取;
  3.护照代办等14项收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改革方案公布后,财政、物价、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取消收费项目涉及的有关问题。
  1.取消收费项目涉及部门的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解决。
  2.保留项目涉及的收费部门,要及时到物价、财政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
  3.宣布取消和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涉及的收费部门,要及时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手续,同时,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清理有关账户,并将未上缴财政资金催缴入库
  4.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纳入其它收费管理的范围。
  5.开发区收费制度改革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向开发区内的企业和个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有关部门不得交由开发区及其所属部门代收有关收费。
  三、在开发区内,严格控制新增收费项目。今后,开发区内新增收费项目,均须经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收取。
  四、保留项目实行分类列项、集中统一收费,逐步实现简易、方便、高效的收费工作模式。
  1.将保留的14项收费集中归类,对外按照资源开发使用性收费、城市设施公益性收费、工商登记管理性收费、财税发票工本费、治安管理性收费(具体内容详见附录)等5类项目收费;
  2.由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策划并组织落实开发区内“一站(区内设立统一收费站)、一家(内设财政机构统一收费)、一次(各种费用尽可能定期一次上缴)”式的收费体制。
  五、实施方案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实施前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报道活动。

  附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留收费项目目录

  一、资源开发使用费:
  1.土地使用费(房屋土地管理局)
  2.土地收益金(房屋土地管理局)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作用费(建设发展局)
  4.散装水泥(建设发展局)
  5.水资源费(市政管理局)
  6.房屋产权登记费(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城市设施公益费:
  7.路灯公益附加费(市政管理局)
  8.排污收费(环境保护局)
  三、工商登记管理费:
  9.企业注册登记收费(工商分局)
  10.个体管理费
  11.市场管理费(工商分局)
  四、财、税发票工本费:
  12.财政、税务发票(票据)工本费(财政、税务部门)
  五、治安管理性收费:
  13.犬类登记注册费(对个人)(公安分局)
  14.驾驶证年审费(区内企事业单位免征)(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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