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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07月26日 实施日期:1999年07月26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保证罚缴分离制度的正确实施,现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票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公民决定的罚款处罚符合《关于确定行政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范围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9]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使用罚款收据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合一的处罚票据。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决定的罚款处罚符合《通知》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的范围的,应统一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五联的“行政处罚缴款书”,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将第一联“收据”交给当事人,并在两日内由行政机关将罚款和第二联“付款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第四联“报查”缴到银行。
  三、对公民当场处罚的票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处以罚款的数额和依据;
  4、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
  7、市财政局罚没票据专用章;
  8、罚没票据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四、须制作对公民罚款当场收缴票据的,由各市级执法部门持设计票样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监制。
  五、各行政机关必须对当场处罚的票据统一格式、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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