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年06月16日 实施日期:1997年06月16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规划局:
为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落实本市规划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的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查处工作中的有关具体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限期拆除”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期改正”行为,是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二、本市规划区内,非城市道路两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以简易材料制成的棚、亭、阁等建筑物,规划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后,当事人未履行的,由规划部门代为拆除。
具体拆除工作可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本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除上述情形外),在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内,当事人同意拆除,但无执行条件的,可由规划或有关部门帮助或者代为拆除。
四、拆除违法建筑物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由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五、因上述拆除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规划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规划部门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财产予以登记。
七、凡经过合法审批的建筑物和使用期限内临时建筑物的拆除不列入此范围。
特此通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新闻网站
市政府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系统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公安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规划国土委
|
市环保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城市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商务委
|
市旅游委
|
市文化局
|
市审计局
|
市地税局
|
市工商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监察局
|
市统计局
北京医生网
|
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
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