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市人大、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 员素质的要求,为建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创造条件,我办拟定了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大纲,组织好一九九七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 识的培训考核工作。 附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附件: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 (试行)
根据市人大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都将参加统一的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为此,我们编写了这份《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以全面深入地贯彻《行政处罚法》为主要目的,结合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所必须掌握的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基础知识。同时,《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以及《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京政法制监字[1997]16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作为培训考核的范围。请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立法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内容包括: 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和社会秩序; 3、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至第六条。 (一)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含义有: 1.行政处罚的客体必须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合法,职权法定; 3.行政处罚的内容必须有法定依据; 4.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含义有: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开原则含义有: 1.依据公开; 2.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3.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 4.程序和文书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 2.进行处罚必须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法制的宣传和教育。 (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含义有: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了解知情权(执法人员身份、违法的事实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程序、文书和其他有关内容)。 2.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听证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集中体现。 3.请求法律救济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规定。规定的原则是: 必须在“依据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北京市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五、实施机关及其条件。《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 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有以下四种: 1.依法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 2.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组织。 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在委托范围内,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管辖。 1.一般管辖:由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七、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是处罚种类,但是这是制止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必经程序。 (二)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指当事人的同一违法事实,不论其触犯一个或多个行政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的罚款的处罚只能有一次。其他种类的处罚不在此限。 (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行政处罚的时效及计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结束之日起计算。 八、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二)简易程序的内容。 1.执法人员示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4.二日内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九、一般程序。参照《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一)适用条件。除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情况外均适用一般程 序。 (二)一般程序的内容。立案调查、审查和作出决定、宣告与送达。 (三)调查取证的要求。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 检查。调查或检查应作到: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4.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 存。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求。 1.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先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及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3.七日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五)审查与决定行政处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重大、复 杂案件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 1.行政处罚决定; 2.不予行政处罚; 3.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移送司法机关。 (六)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当事人自然情况;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种类和依据; 4.履行方式和期限; 5.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6.行政机名称、日期和印章。 (七)送达。 1.处罚决定书应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 3.送达方式依民事诉讼法规定。 (八)处罚程序违法造成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情况; 1.未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时,不予听取、复核,对成立的意见不予采纳或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十、听证程序。参照《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内容。 (一)适用条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 3.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的处罚)。 (二〉听证的准备程序。 1.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2.当事人提出昕证及期限(三日前); 3.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期限(七日前) (三)听证公开的规定。除以下案件外都要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的规定。 (五)听证程序。 1.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建议; 2.当事人申辩质证; 3.制作笔录。 十一、法律救济方式。参照《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1.复议和诉讼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2.复议和诉讼的申请期限。一般为十五天。 3.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条件、决定和裁判的种类。 十二、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罚缴分离的规定。 1.到银行缴纳罚款。 2.缴款期限为十五天。 (二)当场收缴的条件和要求。 1.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的。 2.当场收缴的罚款,在二日内(在水上的,于抵岸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银行。 (三)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没财物的处理。 1.公开拍卖或按规定处理。 2.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或返还。 (五)对行政处罚的监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检查。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诉、检举。 3.行政机关应认真审查,有错误主动改正。 十三、法律责任。 1.违法处罚的责任。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法使用票据的责任。当事人有权拒绝、检举。收缴非法票据,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责任。责令改正,追缴,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4.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赔偿、行政处分。参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 5.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责任。责令纠正,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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