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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属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1997年0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7年03月2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街道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市有关执法机关和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研究,对在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由区属规划、园林、工商、环卫等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可以实施委托的职责权限委托的职责,限于对被管理对象守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决定行政处罚,不包括审批和核发证照等内容。具体范围是:
  (1)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查处居民区内的违法建设(不含未按核发的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决定行政处罚。
  (2)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查处辖区内违反绿化法规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以及《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行政处罚。
  (3)在市场管理方面,查处辖区内的无照摊贩,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决定行政处罚。
  (4)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对未设市容监察所的街道办事处,行使市环卫局规定的市容监察所具有的行政处罚权。
  委托的权限不能超出委托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超出法定权限的委托无效。
  二、委托的实施和要求
  委托执法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委托的,可在上述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自行确定委托内容,并将委托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委托机关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容,依照《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书。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使用合法的文书和票据,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机关的不合法或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由委托机关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确认,由街道办事处自行管理。接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街道办事处罚没的财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罚没财物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实施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管辖,应诉和行政赔偿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本市的实施办法,街道办事处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执法,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人民政府或市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管辖;发生行政诉讼的,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应诉;发生行政赔偿的,应当先由委托机关赔付后,再向负有责任的受委托的机关追偿。
  各区人民政府所属委托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在工作中加强协调,积极配合,严格执法。对委托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当及时请示,不要擅作主张或对上述规定进行变通。
  县人民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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