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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年0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0年02月16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5号〉要求,各部门对本部门所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要进行认真研究,做好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共736件。目录详见国办发[2000]5号文件附件2(注:此文件市政府已发至各部门〉。
  二、工作要求
  1.各部门对本部门所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意见和理由。认为需要继续保留的,不必提出。
  2.所提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理由要明确、具体,反映问题要清晰、准确。
  3.各部门请将清理意见于2000年3月20日以前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以便汇总后按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此次国务院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时间紧、涉及法规数量大、部门多,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意见,并要抓紧工作,以保证按期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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