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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抓紧做好市政府规章修订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各委、办、局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本市现行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目前,规章清理的审查确认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开始转入规章修订工作。为了做好规章修订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六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抓紧做好市政府规章修订工作。规章中凡是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适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内容,必须予以修订。
二、修订工作范围
规章修订工作的范围,为在本次规章清理中被确认为修订,并列入修订规章目录中的规章,共124件(目录附后)。未列入修订规章目录的规章,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不属于本次规章修订工作的范围,按立法程序立项、起草、报审。
三、修订方式
规章修订分别采取以下8种修订方式进行。
1.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2.个别行政处罚条款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3.修改或补充地方性法规;
4.在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时一并考虑;
5.制定新规章替代现规章;
6.修改规章的部分内容;
7.删除规章的部分条款;
8.技术性修改。
以上8种修订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处理技术见附表。
四、方法和步骤
1.凡是列入修订规章目录的规章,视为已经立项,修订工作不再办理立项。
2.除上市人大常委会的项目和制定新规章代替现规章的项目外,其他修订规章报审时只需主管部门的正式报审请示和修订草案,可以不附起草说明。
3.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主管的规章,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定的部门修订,并征求共同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报审。
4.在修订时遇有需作技术性修改的,由主管部门在修订时一并进行。
5.修订工作步骤
(1)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每件规章的修订方式以及具体修订方案。此项工作1996年12月30日完成。
(2)拟上市人大常委会的项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汇报,争取列入市人大常委会明年的立法计划。
(3)采用删除部分条款方式修订的规章,主管部门应于1996年12月31日前将修订草案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4)采用修改部分内容方式修订的规章,主管部门应于1997年3月31日前将修订草案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5)采用制定新规章代替现规章修订方式的,主管部门应于1997年6月30日前将新规章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6)列入1997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立法计划进度要求的期限起草、报送草案。
6.修订规章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这之前,修订规章仍然有效。自1998年1月1日起,凡列入规章修订目录的规章未完成修订的,一律自行失效。
五、组织领导
规章修订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委、办、局应将规章修订工作列入本部门今年第四季度和明年的工作计划,由主要领导同志领导,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法制机构和有关业务处室具体承担,法制机构把关,必要时,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委、办、局的规章修订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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