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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年0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06月1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和保证《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按照《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察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证《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落实,提高本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察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及部门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依法行政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和落实各项依法决策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前必须经本级法制机构审查;行政措施发布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二)重要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组织进行法规分析和论证。
  (三)重要决策出台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重要决策出台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开,并为公民查询有关文件、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一)认真落实立法计划。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通过的立法项目计划,按时完成计划任务。
  (二)严格履行立法程序。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程序》、《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项论证规定》、《北京市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程》规定,做到:
  1.做好立法的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保证报送草案的质量。
  2.依照规定程序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项论证工作。
  3.有计划、按程序开展有关法规、规章的废止、修改工作。
  4.依照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组织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文稿的征求意见工作。
  5.对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的法规、规章,在提交法规、规章草案时,同时提交实施细则的草案。
  (三)做好法规、规章实施后的评价工作,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实施半年情况的报告制度。
  第六条  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一)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执法活动有具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程序以及标准。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与实施应当与国家公务员管理和部门内部的各项工作制度相结合。
  (二)各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评议考核制。评议考核制要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为基础,评议应当以社会评议为主,要有明确的评议主体和形式,评议活动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社会评议的结果要作为对单位和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从发展首都经济的大局出发,加强对本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研究,进一步压缩和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对确应保留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切实做到办事依据、标准、方法、步骤、时限、结果,以及工作纪律和群众投诉举报途径的全面公开。
  (二)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围绕“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改革意见。
  第八条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执法工作的特点,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编制和确定执法专业培训教材、培训大纲,制定培训考核办法。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每年应当组织全员轮训,每个执法人员累计参加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一)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建设,保障行政复议经费以及和必条件。复议人员的配备要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同时,应当确保行政复议经费单独列支。
  2.公开行政复议办案制度,依法办案。做到行政复议接待电话对外公布,行政复议案件的收案范围、行政复议程序和文书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务院以及市政府的要求。
  3.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接受复议机关的监督,做到按照法定期限提供答复意见书,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将结果报复议机关。
  4.当事人依法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享有审查权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定时限和要求作出审查意见。
  (二)切实加强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各部门应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并组织开展评查工作。
  凡享有行政处罚职权或者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均须按要求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案卷评查活动。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
  (三)切实做到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已经明令废止的法规、规章和区、县λ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措施)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  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制宣传工作制度。包括: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新法规宣传工作制度、宣传效果评估制度,以及市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制度。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按要求向市政府提交有关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年度工作计划、情况统计、信息资料以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与步骤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市政府依法行政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采用年终检查与日常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检查包括各部门自查、市政府组织抽查和社会评议;日常专项检查包括立法计划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复议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督查、市政府有关执法协调议定事项落实情况检查,以及行政措施备案情况统计、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行政复议与应诉情况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统计、依法行政情况信息统计等。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情况考核的结果分为优、良、中、差。
  (一)《实施方案》规定任务落实情况较好,专项工作检查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率较高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对其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表彰的,评定为优。
  (二)《实施方案》规定任务基本落实,专项工作检查成绩较好,群众比较满意的评定为良。
  (三)《实施方案》规定任务基本落实,专项工作检查合格,但群众意见较多的评定为中。
  (四)《实施方案》规定任务未落实,专项工作检查不合格的评定为差。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由市政府依法行政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汇总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从严治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的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依法行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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