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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1999年—2002年)

颁布日期:1999年07月01日 实施日期:1999年07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序 言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和党的十五大制定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是北京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北京市民主法制建设有了较大发展,人民群众在更加广泛的领域依法参与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民主法制建设与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局面开始形成,依法治市工作有了良好的基础。1999年至2002年,是实现本市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的重要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首都现代化建设事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使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北京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依据,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全面实施我国宪法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建设现代化首都和国际化城市的需要出发,进一步动员、组织和带领全市人民,全面推进各向项事业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行转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为把北京建设成为民主法制的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

  (2)今后几年依法治市的目标是:制定和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城市管理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到2002年,在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办事、以法律已、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闪。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城市功能得到增强和完善,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市人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把北京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和民主、文明、有序的国际化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今后几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继续深入开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4)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依法决定重大事项,强化监督,促进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要情况事先同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协商和通报制度。

  加强和完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众团体的领导,充分发挥他们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

  (5)进一步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全面实行“村务公开”,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本实现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村民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提高其依法办事、民主管理的意识和水平。加强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增强居民委员会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方面的作用。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和集体控股企业在2000年年底前全部实行厂务公开。除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和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组织秘密的情况外,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做到向职工群众公开,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在其他行业和单位,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依法治理活动,扩展人民群众参与讨论、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性事业的领域。

  规范、引导和保障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6)支持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首都经济健康发展。规划建设好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完善有关资金投入、人才引进、资产重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强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培育和规范咨询、技术、法律、会计、审计、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组织推动信息、环保、旅游等新兴产业发展。完善外商投资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农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农村经济的现代化水平。

  (7)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规章,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制定和严格执行资源保护法规,加大对水、矿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

  (8)建立和完善政府运用计划、财政、价格、金融等手段进行经济调控的法规、规章。依法加强对商品、资金、劳动力和房地产等各类市场和市场行为的监管,规划收费,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行为,打击经济犯罪,创造适应首都发展需要的良好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

  (9)依法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实施稽察特派员制度,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完善有关市场准入方面的法规、规章,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10)建立健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机制。

  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11)严格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正确处理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系,促进城市和产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确保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发展规模和城市布局基本实现。修订和完善保障规划实施的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建立规划管理的制约机制,加大规划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建设,保证各项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12)健全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规范建设行为,完善和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创造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强化建筑质量监督,完善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

  (13)修订完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依法制定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实施城市环境、交通等方面的治理目标。规范物业管理,提高居民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城乡结合部的治理,改变脏、乱、差状况。

  (14)健全和严格执行外来人口管理的法规、规章,使外来人口居住、工作较集中地区的治安、劳动、经营、房屋出租、计划生育、卫生等管理秩序得到明显改观,建立有序管理的机制。

  (15)继续完善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郊区“三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调整执法职能配置,基本建立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体制,进一步下放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公共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城市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区、县及街道、乡镇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依法加强首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16)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法制自我教育和实践活动,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文化环境。引导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的制止不文明行为,鼓励和保护人民群众与不法行为做斗争,保护妇女、儿童、老年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17)坚持依法办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标准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鼓励创造发明,加大科普条件的宣传和实施力度,提高全体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18)培育和完善繁荣、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健全文化市场管理体制,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净化文化环境。修订和完善文物保护的法规、规章,加强文物保护监督的执法力度。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管理,强化公共卫生监督,提高全民卫生保健水平。规范体育市场行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确保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19)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毒品犯罪、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抢劫、盗窃等多发性犯罪,遏制重大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严惩各类经济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确保首都稳定。

  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规,广泛开展安全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完善以公安派出所为主体的社区安全防控体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配套工作防范体系,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格局。

  (20)依法调解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发挥法律服务、仲裁、诉讼的调解、裁判功能,建立完善有效调处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21)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律和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紧密结合,反映改革的方向,维护首都稳定,推进现代化建设;把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充分考虑法规、规章实施的条件,增强可操作性;注意防止和克服通过立法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和谋求局部利益的现象。

  (22)根据国家立法和本市实际,制定立法的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加强立法项目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在制定新的法规、规章的同时,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法规和规章及时予以修订和废止。

  (23)完善立法工作程序,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实行法规、规章草案专家参与和委托起草的制度,建立和完善通过新闻媒体、电子信息网络等途径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制度,试行立法听证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实行审议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和允许公民旁听的制度。建立完善重要法规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制度。

  (24)发挥综合立法工作机构的审核、协调作用,提高草案质量。逐步建立立法质量的评估制度,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善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25)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要求使行政职权。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实行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责任的制作。

  (26)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凡具有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都要向社会公示办事内容、条件和程序;凡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自然和社会资源分配、市场准入、资质评定、事故争议处理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行政裁决或决定,要告知当事人裁决或决定的依据、理由、内容,并建立向社会公开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制度。逐步建立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本区域重大事项的决策事先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制度。

  (27)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普遍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制度和执法工作考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率,改善执法的社会效果。

  根据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初步建立许可、执行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提高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化程度。

  (28)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活动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维护合法的行政决定,坚持纠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建立和完善对不履行执法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赔偿制度。

  (29)全面落实公务员条例,实施岗前在岗培训制度,建立规范的培训和考核体系,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定期轮岗,不合格者下岗直至辞退,建立执法队伍管理的新机制。

  (30)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中央部署进行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职能分开,建立不同行政职能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实现行政机构、职能和编制的法定化。全面落实收费、罚没款收支两条线制度。

  深化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31)强化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调节经济和社会关系、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继续深化工作机制改革,落实审判方式改革的各项措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推行检察机关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主的检察工作改革,推进警务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快速反应机制。

  (32)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严格执行诉讼法律制度和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33)建立健全维护司法公正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相应措施,落实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法院、公安、监督管理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全面实行办案责任制、案件复查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发挥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34)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健全考核录用、资格考评、选拔任用和辞退等人事管理制度。继续加强政法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办案技能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充分发挥警风警纪监督员、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作用。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深化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35)贯彻落实国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部署,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处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宪法理论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党校、干校、行政学院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并使之制度化。在市、区县推行对处以上领导干部学法实绩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对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基本观念。

  (36)以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重点,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将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吸引群众参与民主法制的实践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注重法制实践活动的宣传教育功能。

  (37)建立、巩固和完善以学校教育为主渠道、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体系,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根据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把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道德规范教育结合起来,培养和巩固青少年的遵纪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

  (38)根据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特点和文化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制教育工作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对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要依靠用工单位,强化其教育责任。

  (39)法制宣传教育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搞好全市法制宣传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

  建立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服务市场

  (40)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深化法律服务业的体制改革,初步构建以律师、公证、仲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为主体,适应首都改革发展需要、符合国际交往惯例的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业的市场中介作用,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多方面、多渠道的法律服务。

  (41)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实行法律服务业资格考试和管理制度、持证执业制度、监督举报制度,完善服务规范,保证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监督,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4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职权,全面加强对宪法、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工作,强化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完善落实执法监督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和程序,把监督职权同选举、罢免等权力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和述职评议。

  加强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舆论批评、举报受理等制度,强化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

  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物质保障水平

  (43)加大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装备、通讯、交通、办公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必需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四、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

  (44)市委对依法治市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把握依法治市的方向和进程,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定期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和总结工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根据市委决定,负责对依法治市工作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依法治市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工作交流和对外交往,总结推广经验,为市委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各级党委要把依法治市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组织落实依法治市规划,部署、协调、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团结和带领群众实行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严格守法、依法办事的模范。

  各级党委要把依法治市的工作任务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组织考核落实情况,并同奖惩任免挂钩。

  (45)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根据本规划分别制定有关立法和监督、依法行政、司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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