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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年0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03月13日 颁布单位: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 1999267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租金的计算方法和《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的计算方法   
  从2000年4月1日起,北京城镇出租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非成套公有住房按应提租金的75%计租。租金单价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3.05元的按3.05元计租。
  现住房承租人每月应纳租金,区分非成套和成套公有住房按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分别乘以现定的系数(见附件)计算。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证函「1998」76号)规定,成套住房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房是指除成套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是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承租人家庭应纳月租金额=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   
  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使用面积   
  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2×超标使用面积   
  租金单价=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规定的系数(见附件)÷住房总使用面积   
  总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积计算
  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1.333
  超标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   
  控制面积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 36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请审批表》的发放《申请审批表》分别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按三个系统发放。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负责将《申请审批表》发放到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和区(县)人民政府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负责将《申请审批表》发放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局、总公司等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按隶属管线,分别到上述单位领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到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改办领取,其他单位可直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领取。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 
                 2000年3月13日 

  附件:规定的系数表
    原执行0.55元的标准租金    原执行0.55元的标准租金    原执行0.55元的标准租金
成套住房    5.545    3.506    2.346
非成套住房    4.159    2.629    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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