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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工商银行“牡丹卡”或活期存折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4年01月09日 颁布单位:

各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市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银行帐户支取合作协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手续时,支取人可提供本人在工商银行开立的“牡丹卡”卡号或活期储蓄存折帐号,由市中心将支取款项划入该帐户中,具体操作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行储蓄帐户支取住房公积金办法》执行。各管理部在操作时,银行类别为“工商银行”、储蓄类型依据交存人提供的实际情况区分“卡”或“存折”分别上报。卡号的前八位根据“牡丹卡”种类不同分别为5309 8010(VISA信用卡);4580 6010(MasterCard信用卡);4518 1101(牡丹贷记卡)三种,卡号共计16位,活期储蓄存折帐号的前四位为0200,存折帐号共计19位。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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