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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29日 颁布单位: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提供服务,现就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部应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有关政策和业务程序。
  (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2003]1号)中规定,因户口迁出本市办理销户支取时,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今后本地户口职工、外地户口职工调离本市时,均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不再办理销户支取。调离的职工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管理部审核后办理转移。如调离职工在调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其办理封存手续。
  (二)下岗、内退或类似情况,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下岗、内退工资或其他形式的薪资。扣除职工应缴存的部分后,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三)对于处于试用期的职工,单位可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待职工转为该单位正式职工后,由单位补缴该职工试用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职工超过6个月的,无论职工仍处于试用期还是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须为其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经办人须向管理部提供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管理部留存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第一次支取时须提供支取人身份证原件,管理部审核后留存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后支取须提供“支取记录单”,不再提供其他材料。
  二、管理部要准确审核职工支取、销户的相关材料
  (一)职工因购买自住房屋而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购房合同,管理部须留存合同中记载所购房屋地址、购房合同编号、购房总金额、买卖双方签字(章)等部分的复印件,购房合同其他部分可以不予留存。
  (二)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而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借款合同,管理部须留存合同中记载所购房屋地址、借款合同编号、住房贷款本息总金额、借贷双方签字(章)等部分的复印件,借款合同其他部分可以不予留存。
  (三)职工因购买二级市场房屋(即购买自住二手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四)职工因自建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须由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
  (五)职工因大修、翻建自有房屋而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须由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
  三、各管理部纳入统一核算后,对于申请使用主动付款方式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单位仍需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用于支取的个人储蓄卡,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不能在“支取记录单”上签字的,职工所在单位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由办理支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代签,管理部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二)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支取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职工死亡前未办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则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卡账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第一联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后报送市中心会计处,办理相关支取手续。
  办理死亡销户支取时,原有业务票据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与其配套使用。
  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管理部还须审核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支取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用于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所有人必须一致。
  (三)单位为职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多缴存的款项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划回单位账户,单位支取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应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出具支取明细表并由被支取人签字认可,由管理部严格审批。
  (四)上述三类情况下,职工所在单位需要通过主动付款方式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向管理部提交《住房公积金主动付款支取申请书》,管理部在接到《住房公积金主动付款支取申请书》后,进行调查核实,确因情况特殊须通过主动付款方式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部向市中心归集执法处提出正式申请,并附单位提交的《住房公积金主动付款支取申请书》,会计处在接到归集执法处批复后以主动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等相关业务时,本规定须与《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2003]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使用,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附1:《住房公积金死亡销户申请书》(略)
  附2:《住房公积金主动付款支取申请书》(略)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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