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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年0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07月01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095号)有关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设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同时为促进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氛围,经单位申请批准后,可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单位可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归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在当年公积金年度内有效;下一个公积金年度,需要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的,须在下一公积金年度前一个月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应提供材料为:
  (1)单位申请。申请中写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人数,并加盖单位公章、人事劳资部门专用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提供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明细表;
  (2)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登记表
  (3)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
  2、各归集部门负责审核手续,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意见(附单位材料)。
  3、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在200人以上(含)的单位,申请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下一级归集部门意见进行审核。报北京市房改办审批,北京市房改办在接到单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4、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在200人以下(不含)的单位,申请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由北京市房改办授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报北京市房改办备案。
  5、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单位,提交申请后,在审批过程中,可由其所在归集部门暂按提交的申请执行,待批复正式下达后,再按批复予以调整、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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