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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年0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04月01日 颁布单位:

  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
[1999]267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
(2000)第08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的
有关规定,现就租金的计算方法和《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
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的计算方法
  从2000年4月1日起,北京城镇出租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
面积3.05元。其中,非成套公有住房按应提租金的75%计租。租金单价超过每月每平方米
使用面积3.05元按3.05元计租。
  现住房承租人每月应纳租金,区分非成套和成套公有住房按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
表”中标准月租金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系数(见附件)计算。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规定,成套住房是指有卧
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房是指除成套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
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承租人家庭应纳月租金额=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
的应纳月租金额
  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
  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2×超标使用面积
  租金单价=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规定的系数÷住房总使用
面积
  总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积计算
  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1.333
  超标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
  控制面积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
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
36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请审批表》的发放
  《申请审批表》分别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
关房改办按三个系统发放。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负责将《申请审批表》发放到市属
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和区(县)人民政府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和中共中央直
属机关房改办负责将《申请审批表》发放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局、总公司等单位
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到上述单位领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到所
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改办领取,其他单位可直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领取。
  附件
  规定的系数表
  原标准租金 原执行0.55元的标准租金 原执行0.87元的标准租金 原执行1.30元
的标准租金
系数
  住宅类型
  成套住房  5.545         3.506           2.346
  非成套住房 4.159         2.629           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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