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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年09月01日 实施日期:2005年08月15日 颁布单位: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监督站,各专业监督站,总站各室(队),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总站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颁发《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96)质监总站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均应依照本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其范围包括:
  一、附建式人防工程(室外出口建筑、通道、进排风口建筑、孔口防护设备等专业防护设施、内部设备和使用功能);
  二、单建人防工程和机密级指挥通讯类人防工程;
  三、结合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空间开发工程项目;
  四、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工程;
  五、人防工程防护构配件产品;
  六、上级指定交办的工程。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人防工程监督站(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督站),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和监督范围内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一、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程序和方法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暂行规定》执行。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由市总站监督注册部门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五条 建设单位自接到《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七日内,到人防工程监督站办理具体监督业务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资格证明;
  三、工程监理合同书(副本)、工程项目总监工程师资格证、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资格证、质保体系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
  五、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审核送审单、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
  七、人防工程施工图纸。
  第六条 人防工程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制。 
  第七条 人防工程监督站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应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测试,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按有关规定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人防工程监督站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一、人防工程监督站下设监督室,配备冬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承担具体工程监督任务。
  二、监督站负责人向监督室下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通知书》,并提出具体监督工作要求。
  三、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当熟悉工程建设项目各方的质量管理情况、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依据承监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序,编制监督计划,确定重点监督内容和抽查、测试项目,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
  四、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应认真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存入监督档案。
  五、监督工作中如发现违法、违章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对危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工程质量低劣的,监督人员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停工。对需要处罚伪,报请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及时收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与测试资料,按时整理归档,及时输入微机。
  第十条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单建人防主体结构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的要求实施监督。
  二、对有人防特殊要求的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
  1、人防工程设计专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按已审批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防护标准组织进行建设,有无甩漏项和降低标准行为。
  3、人防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等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4、其负责采购的人防专业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当人防工程室外出入口和通风设备不具备与主体同时竣工时是否办理相关手续。
  6、加固改造人防工程项目是否办理方案审批和开工手续。
  7,、依法组织参建各方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期办理有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了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各专业人员是否到位。
  2、配合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各专业项目的检查和验收,验收程序合法。
  3、执行人防专业设备采购供应的有关规定及材料、设备进场检验、验收制度。
  (三)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人防专业施工管理制度、专业规范、标准、规定、技术交底资料执行情况。
  2、人防专业设备采购供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人防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人防工程监督站报告。
  4、无非法分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一、对人防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实施。
  二、有人防特殊要求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
  (一)抽查项目:
  1、抽查参建各方对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及执行标准的情况、手续应齐备完善,数据真实准确。
  2、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确认的基础上,对分项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3、按规定对有防护、抗震等特殊防护措施要求的部位,
  有防水、试压及有调试要求的重要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4、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设备进行抽查。
  5、查看现场分项工程的操作工艺,确保施工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6、查阅技术质量保证资料。
  (二)核查项目:
  1、核查参建各方对人防工程检查验收及执行标准情况、手续应齐全、完善,数据应真实、准确、有效。
  2、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核查人防工程整体观感质量,并对工程实体人防专业使用功能及施工质量进行核查测试,测试结果记录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 
  3、人防孔口防护密闭措施施工质量及隐检记录,地面出口、安全通道、连接通道、排风口等设施的相对位置尺寸及施工质量。
  4、核查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
  三、人防工程监督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测试、检验、试验项目按照人防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l、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人防工程监督站。人防工程监督站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后,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人防工程监督站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人防建设规模、防护标准、验收程序、工程实体质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监督实施。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人防工程监督站在5日内向市建委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字。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及市有关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监督站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中,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未认真履行各自质量责任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督站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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