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事制度

颁布日期:1997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1997年06月01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事制度
  为方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手续,搞好人防
工程的 建设管理工作,现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公布如下,请予以监督。
  一、 人防工程规划和设计审查的接待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
00。
  二、 建设单位报请审查新建、改建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后,市人防办应于
20日内安排人防工程规划审查会;人防工程规划审查会后,建设单位送审人防
规划,区、县人防办应于10日内办理审核手续,市人防办应于15日内办理完审
批手续。
  三、 区、县人防办审核人防工程规划,应对建设单位送审的人防工程规划
图表是否符合人防工程规划会方精神进行审查和复核,不得提出与人防工程规划
无关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复核完,否则建设单位可向市人防办申请直接办
理人防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四、 因客观情况人防工程需易地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和
材料,应建人防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由工程处长批准,500平方米以上的由办公
室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极特殊情况人防工程需免建的,由市人防办领导
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五、 建设、设计单位如对市人防办公室规划、设计审核承办人提出的修改
意见有争议,或认为有刁难现象,可向工程处长提出复议和举报。
  六、 市人防办公室每半年征求一次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对人防工程规
划和设计审核工作的意见,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了解建设开发单位的需要,改进
工作。
  七、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人防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报验申请后,正常情况
下15日内到现场进行质量验收。
  八、 人防工程竣工质量核定。人防质监站接到质量核定申请后,正常情况
下20日内到现场进行质量核定。
  九、 人防工程险情处理。人防工程出现影响房屋、道路交通安全的险情,
接到报告后当天(24小时内)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决定处理方安案,尽快处
理险情,保证居民住房安全和交通道路畅通。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