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事制度 为方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手续,搞好人防 工程的 建设管理工作,现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公布如下,请予以监督。 一、 人防工程规划和设计审查的接待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 00。 二、 建设单位报请审查新建、改建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后,市人防办应于 20日内安排人防工程规划审查会;人防工程规划审查会后,建设单位送审人防 规划,区、县人防办应于10日内办理审核手续,市人防办应于15日内办理完审 批手续。 三、 区、县人防办审核人防工程规划,应对建设单位送审的人防工程规划 图表是否符合人防工程规划会方精神进行审查和复核,不得提出与人防工程规划 无关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复核完,否则建设单位可向市人防办申请直接办 理人防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四、 因客观情况人防工程需易地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和 材料,应建人防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由工程处长批准,500平方米以上的由办公 室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极特殊情况人防工程需免建的,由市人防办领导 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五、 建设、设计单位如对市人防办公室规划、设计审核承办人提出的修改 意见有争议,或认为有刁难现象,可向工程处长提出复议和举报。 六、 市人防办公室每半年征求一次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对人防工程规 划和设计审核工作的意见,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了解建设开发单位的需要,改进 工作。 七、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人防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报验申请后,正常情况 下15日内到现场进行质量验收。 八、 人防工程竣工质量核定。人防质监站接到质量核定申请后,正常情况 下20日内到现场进行质量核定。 九、 人防工程险情处理。人防工程出现影响房屋、道路交通安全的险情, 接到报告后当天(24小时内)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决定处理方安案,尽快处 理险情,保证居民住房安全和交通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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