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人防行政复议有关规定
颁布日期:1997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1997年06月01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防行政复议有关规定
一、 为贯彻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
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做好人防行政复议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行政
复议条例》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本规定。
三、 凡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符合《行政
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人防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申请复议。复
议机关应予受理,不得拒绝。
四、 对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区县人民政
府或市人防主管部门管辖;对市人防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由市人民政府或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设立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履行《行政
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
定的职责。
六、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未决定是否受理的,不得申请
复议;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
人民法院起诉。
七、 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
日内向行政机关递交《北京市人民防空行政复议申请收》。
八、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九、 人民防空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北京市人民防空行政复
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
料或者证据,并提出《北京市人民防空行政复议答辩书》。
十、 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经
过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北京市民防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应由
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署名,并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十一、 复议机关在人出复议决定后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复议申请人,并
填制《送达回证》。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新闻网站
市政府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系统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公安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规划国土委
|
市环保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城市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商务委
|
市旅游委
|
市文化局
|
市审计局
|
市地税局
|
市工商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监察局
|
市统计局
北京医生网
|
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
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