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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9年10月01日 实施日期:1989年10月01日 颁布单位:
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防办公室、财政局:
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我市人防建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由单纯的战备观点转变为用经营的观点、效益的观点、战备的观点搞好人防建设。
几年来,通过有偿投资(含借款)新建、改建了一批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这些
工程为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提供了经营场地,发挥了人防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不足的是,这些有偿投资不能按期归还,影响了人防资金的周转,也影
响了人防工程的再建设。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的管理和充分发挥人防
资金的效益,根据国家人防委有关文件和市财政局(87)财综计字第1077号文件
精神,特制定《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望遵照执
行。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是指开发利用已建但尚不完善的人防工程或开
发地下空间修建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由人防经费拨款,并按照合
同规定时限返还的经费。间歇资金,是指尚未拨出的人防经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利用人防工程或开发地
下空间修建平战结合的工业、商业、旅店业、饮食业和有收益的文体活动场所等
项目,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三、对人防工程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审查项目的战备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择优扶持那些位置好、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而且具
有偿还能力的项目。
四、用款单位使用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详见(88)市防办字第15号《关于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的通
知》)。并说明全部资金来源和有偿投资数额、项目预期效益、有偿投资归还期
限、保证条件和担保单位,经考查核实,逐级上报主管人防办公室审批。人防财
务物资部门根据经费情况和工程进度分期直接向用款单位拨款。
五、有偿投资使用年限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5年。使用间歇资金时间一
般3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六、使用有偿投资的单位使用期限在3年以内,每年向主管人防办公室交纳
6%(月息5‰)的资金使用费,5年以内每年交纳10.8%(月息9‰)的资金使
用费。使用人防间歇资金的单位,使用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向主管人防办
公室交纳月息为5‰的资金使用费;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交纳月息为8‰的资金
使用费。使用费到期还款时一并交付。
七、用款单位到期不归还有偿投资和借款的,从到期之日起,主管人防办公
室按日计收本金1‰的滞期费。对不按期返还和交纳有偿投资、间歇资金本金和
资金使用费、滞期费的单位,由主管人防办公室开据,委托该单位的开户银行从
其帐户划拨收款。当该单位无偿还能力时,由担保单位偿还。
八、对收回的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全部纳入主管人防办公室的人防工程款
或业务款管理,用于工程开发、维护管理和业务开支。所收取的有偿投资和间歇
资金的使用费、滞期费,按工程使用费收入的分配比例分配使用。
九、使用人防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的单位与主管人防办公室签定合同,并由
其上级单位担保,保证用款单位按合同期限归还有偿投资、借款和资金使用费、
滞期费。
十、对历年的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借款要进行清理,已到归还期限的要
按期归还。对于到期不归还的要限期归还,除收回全部有偿投资和借款外,还要
按照本规定计收其延期还款时间内的资金滞期费。
十一、用款单位使用有偿投资或间歇资金,按规定交纳的使用费、滞期费必
须从企业的税后留利或自有资金中归还,不得列入成本。
十二、本通知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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