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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09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
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
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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