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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年03月18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和依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区县或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执行,对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女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同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征收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市人口计生委颁发的《执法证》,本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及在执法岗位上满一年的人员,要求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执法考试。
  第五条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各项行政执法行为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第六条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本委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同时负责组织全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考试,并负责向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提供通过考试的相关人员名单。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本委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和市人口计生委专业知识考试。
  第七条 市、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对本单位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各项行政处罚工作合法有序开展。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坏的,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八条 对本单位出现违法违纪职务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市、区县人口计生委经请示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后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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