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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0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1号)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 年 1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 49 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含三级,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 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现就上述条件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一)“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确定
  1、 以本人户口簿标注为“北京市”为准。
  2、 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本市一方符合条件的可以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3、 因迁移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确定
  1、有配偶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女方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不论男方何年出生,双方均享受特别扶助。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不论男方何年出生,双方均不享受特别扶助。出生年月以女方身份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或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女方年满49周岁”的确定
  1、有配偶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女方应年满49周岁,男方不受年龄限制。自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下一年度开始发放。“49周岁下一年度”的界定,即当事人享受特别扶助的前一年12月31日前度过了49周岁的生日。(如,女方1959年1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该夫妻自2009年1月1日起领取。)
  女方超过49周岁后独生子女达三级以上残疾的,以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确认独生子女残疾级别的下一年度为起点发放。
  2、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应年满49周岁申请特别扶助金。
  (四)“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的确定
  1、合法收养子女视同合法生育子女,计入特别扶助申请对象子女数。
  2、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指夫妻累计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并在生育前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1年6月1日《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双方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结婚、期间未与他人有过婚姻或生育行为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3、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指收养子女的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子女的,应通过户口登记能证明已形成事实父(母)子(女)关系。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并户口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指,1973年以来该对夫妻没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生育或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均有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证明。
  界定夫妻生育(或收养)子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本市计划生育(或收养)相关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生育(或收养)子女时本市尚没有政策文件依据的,以其后北京市第一个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应出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条件,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其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有关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下同)”的确定
  现存活的独生子女因病或因伤致残,经市残联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残疾级别以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标注的残疾等级为准。
  二、 关于终止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确认原则
  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人员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户口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
  (一) 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

  离异或丧偶,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再生育子女(含合法收养,下同)或有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抚养教育关系”是指夫妻离异时,法律判决或双方协议子女由其父(母)抚养,父(母)再婚时,该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继母(父)与该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二)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子女或子女不再符合条件的
  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离异或丧偶的特别扶助对象单方收养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三级以上残疾的独生子女经治疗痊愈或伤残级别不够三级以上的,自治愈或经市残联指定医疗机构重新鉴定并确认为三级以下级别的下一年度起,其父母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三级以上残疾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自确认子女死亡的下一年度起,其父母退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经本人申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转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三) 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
  自特别扶助对象死亡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其配偶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
  (四) 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
  自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本市户籍一方继续享受。
  (五)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
  审批错误、婚姻生育情况不实等,自发现当年退出特别扶助。
  三、关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需注明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现存子女残疾情况等);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其独生子女持有的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
  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的户口簿,现已分户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2、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
  3、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需提交外省市出具的社区居(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
  四、关于申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特殊情况
  (一)关于《结婚证》、《离婚证》丢失的问题
  1、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结婚证》丢失的,凭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或区(县)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的,凭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
  2、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并提供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级证明及当事人本人的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等)。
  (1)丧偶或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档案局无当年结婚档案记录、民政部门不补发结婚证明的;
  (2)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相关部门无当年档案记录查找不到其档案材料的。
  (二)关于再婚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问题
  1、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离异或丧偶的,未再婚前继续享受特别扶助。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再生育子女或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中止享受特别扶助。此对夫妻又离异的,原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符合条件的重新申请。
  2、子女三级以上残疾还未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或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在本人年满49周岁时,可以单方申请特别扶助。再婚后生育子女或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3、再婚夫妻双方累计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现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其亲生父(母)及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符合条件的均享受特别扶助。
  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现其中一个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其亲生父(母)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继(母)父不享受特别扶助。三级以上残疾子女的亲生父(母)与健康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婚后合法生育的第二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初次生育的一方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另一方不享受。初次生育一方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夫妻双方均不享受特别扶助。
  5、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现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另一个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该对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三)关于子女收养及解除问题
  1、夫妻合法收养子女后,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该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此对夫妻无其他子女的,双方可以享受特别扶助。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合法生育子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该夫妻不享受特别扶助。
  2、合法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养父母子女数。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该子女是否达三级以上残疾,养父母不享受特别扶助。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合法生育子女,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亲生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印发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及《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特制定此工作程序。
  一、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符合扶助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子女伤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3张一寸免冠近照。复印件可以由本人提供,也可以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复印。本人要在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并签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经办人审核无误后也要在复印件的“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处签名。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退还申请人。
个人申请时间为上年8月1日至当年1月15日。
  (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评议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上门核实。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与现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联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疑义的,应与有关部门联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不少于5人的社区村(居)民代表评议会,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由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按上述程序办理。经过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并退回申报材料。
  此项工作在每年2月15日前完成。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报表》、《评议表》和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办事处主管主任或主管乡镇长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花名册》、《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将《申报表》、《评议表》连同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于审核中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退回有关材料,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四)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区县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申报表》、《评议表》和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于审核确认有异议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认定。对于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特别扶助对象,区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区县人口计生委填写《花名册》、《汇总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①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②资格确认的准确性。抽查中有异议的,市人口计生委将责成区县人口计生委改正或重新认定。此项工作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每年5月1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填写《汇总表》,并将有关数据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已享受对象的资格年审程序
  (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评议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与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见面,并对其户口、婚姻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复核。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与现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联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不少于5人的村(居)民代表评议会,对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的资格进行审议。
  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评议表》、《花名册》和《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并在《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退出对象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年审通过的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花名册》,上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再婚后子女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要重新填写《申报表》和《评议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此项工作在每年2月15日前完成。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评议表》、《退出审批表》、《年审表》、《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退出审批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退出汇总表》)、《花名册》、《汇总表》,连同《评议表》、《退出审批表》、退出对象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三)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区县人口计生委对街道(乡镇)计生办上报的《评议表》、《退出汇总表》、《退出审批表》、《年审表》、《花名册》、《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有异议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认定。对于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特别扶助对象,区县人口计生委在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的《退出审批表》、《年审表》中签署意见,并填写《花名册》、《汇总表》、《退出汇总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退出汇总表》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①年审的程序是否完备;②资格退出确认的准确性。抽查中有异议的,市人口计生委将责成区县人口计生委改正或重新认定。此项工作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每年5月1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填写《汇总表》、《退出汇总表》,并将有关数据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户口迁移对象的审核确认
  户口迁移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关于户口迁移的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26号)执行。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
  一、《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每张表只填一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填写本表的特别扶助对象以下均称为“本人”。
  1.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据实填写。
  2.户籍地址:按照本人户籍地填写家庭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现居住地址:按照本人现居住地填写家庭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3.联系电话:能与本人直接联系的电话。没有填“无”。
  4.本人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按照户口簿上本人信息填写;
  公民身份号码:按照身份证上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如调查对象没有或丢失身份证,可到当地派出所查阅其身份号码;
  婚姻状况:按照本人婚姻现状据实填写(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异、其他);
  婚姻变动年月:按照本人最后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填写。
  5.配偶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状况:按照户口簿上配偶信息填写;
  公民身份号码:按照身份证上公民身份号码填写;
  婚姻状况:按照配偶婚姻现状填写“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异”、“其他”六种情况之一。填写“其他”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具体情况。
  婚姻变动年月:据实填写。
  配偶已死亡或已离异的不再填写配偶信息。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作为特别扶助对象填写此表。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子女是1991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按照《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的编号填写,不能空填;1991年6月1日以前出生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编码栏用斜线表示。
  7.伤残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个人账户建立日期:按建立账户实际时间填写。
  8.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含合法收养):指该夫妻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分性别进行填写。
  9.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情况(含合法收养):
  孩次:按照夫妻曾生子女及收养子女的年龄大小依次排序;
  姓名、出生年月、伤残年月:据实填写;
  与子女关系:据实填写以下五种1、本人与配偶亲生 2、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 3、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 4、收养 5、本人亲生、无配偶
  10.“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型”、“残疾等级”:根据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据实填写,有多种残疾的填写等级最严重的一种类型。
  11.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填写审议意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盖公章。
  12.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填写初审意见,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
  13.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意见,区县人口计生委主任签字,并盖公章。
  14.本人签字:申报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本人签字;
  调查员签字:两名调查人员签字;
  初审人签字:乡(镇、街道)计生办两名初审人员签字;
  复核人签字:区县人口计生委两名复核人员签字。
  《申报表》一式三份,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区(县)各留存一份。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填写的《申报表》一式三份,逐级审批;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只填写一份《申报表》(不需盖章),作为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摸底登记。
  二、《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据《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评议。会议应对每一个新增对象和每一个退出对象的条件进行审议,并按照《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的项目填写相应内容。评议结论要注明特别扶助对象的姓名,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均要在表下方“与会人员签名”处签名。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应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至少5人参加评议。
  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的《评议表》一式两份,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特别扶助对象本人档案各留存一份。
  三、《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
  1.年度:为年审的年度。
  2.年审时间:年审的实际时间。
  3.受扶助年度:为开始享受特别扶助的年度。
  4.年审结果:分年审符合和年审退出两种情况。经过年审继续享受本年度特别扶助的在年审结果中填写“符合”,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填写“退出”。
  5.对象本人签名:本人在的由本人签名,本人不在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核查人员签字。
  6.核查人员签字:分别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区(县)三级人员各1人签字。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一式一份,由区(县)人口计生委留存。
  四、《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该表按照新进入对象、年审符合对象、年审退出对象及下一年度摸底对象分别填写。每一行登记一个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在花名最后一页盖章。
  (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表四.1
  1.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填写特别扶助对象花名,计算填写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特别扶助对象合计数。
  2.具体项目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中的信息填写,户口性质:填写“非农业”或“农业”。
  3.“是否为奖扶对象”:如果不是从奖扶对象转入的,填“否”;如果是从奖扶对象转入的,则分三种情况填写,即“08年为奖扶对象”、“09年为奖扶对象”、“08和09年均为奖扶对象”。
  4.填写页码。
  5.填报人、填报时间: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如实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章。
  6.《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上报所属街道(乡、镇)计生办,一份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留存备案。
  (二)街道(乡、镇)填写表四.2,并以电子版形式录入、汇总上报
  1.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顺序填写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特别扶助对象花名,计算填写本街道(乡、镇)特别扶助对象合计数。
  2.具体项目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中的信息填写,户口性质:填写“非农业”或“农业”。
  3.“是否为奖扶对象”:如果不是从奖扶对象转入的,填“否”;如果是从奖扶对象转入的,则分三种情况填写,即“08年为奖扶对象”、“09年为奖扶对象”、“08和09年均为奖扶对象”。
  4.填写页码。
  5.填报人、填报时间:街道(乡、镇)如实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由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并盖本街道(乡、镇)公章。
  6.《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上报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同时上报电子版花名),一份本街道(乡、镇)计生办留存备案。
  (三)区(县)填写表四.3,并以电子版形式汇总上报
  1.以区(县)为单位,顺序填写街道(乡、镇)特别扶助对象花名,计算填写本区(县)特别扶助对象合计数。
  2.具体项目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中的信息填写,户口性质:填写“非农业”或“农业”。
  3.“是否为奖扶对象”:如果不是从奖扶对象转入的,填“否”;如果是从奖扶对象转入的,则分三种情况填写,即“08年为奖扶对象”、“09年为奖扶对象”、“08和09年均为奖扶对象”。
  4.填写页码。
  5.填报人、填报时间:区(县)如实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由区(县)人口计生委主任签字,并加盖本区(县)人口计生委公章。
  6.《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同时上报电子版花名),一份本区(县)人口计生委留存备案。
  五、《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1.表头地址,按照行政区划的命名填写填报单位名称。
  2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根据户口簿及身份证填写。
  3.退出原因:按照此表下方列明的6个原因,填写原因全称。
  4.退出年月:填写退出时的具体年月。
  5.“街道(乡、镇)初审意见”、“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加盖公章。
  《退出审批表》一式三份,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各留存一份。
  六、《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
  (一)街道(乡、镇)填写表六.1,并以电子版形式汇总上报
  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根据《退出审批表》对特别扶助对象按照退出类型分别进行汇总,计算合计数。
  退出人数 = 退出类型各分项的合计数。
  每张表填写结束后,填写填报人、填报日期、单位负责人。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一份本街道(乡、镇)计生办留存备案。
  (二)区(县)填写表六.2,并以电子版形式汇总上报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根据《退出审批表》对特别扶助对象按照退出类型分别进行汇总,计算合计数。
  退出人数 = 退出类型各分项的合计数。
  每张表填写结束后,填写填报人、填报日期、单位负责人。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市人口计生委,一份本区(县)人口计生委留存备案。
  七、《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汇总表》
  (一)街道(乡、镇)填写表七.1,并以电子版形式汇总上报
  1.该表中:本年发放人数的小计数 = 本年新进入人数 + 年审符合人数 = 非农业 + 农业;
  2.《汇总表》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汇总特别扶助对象人数。其中,本年发放人数既要汇总合计数,又要按户口性质区分非农业和农业分别汇总填写。
  3.表头地址,按照行政区划的命名填写。
  每张表填写结束后,填写页码、填报人、填报日期、单位负责人并盖公章。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一份本街道(乡、镇)计生办留存备案。
  (二)区县填写表七.2,并以电子版形式汇总上报
  1.该表中:本年发放人数的小计数 = 本年新进入人数 + 年审符合人数 = 非农业 + 农业;
  2.《汇总表》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汇总特别扶助对象人数。其中,本年发放人数既要汇总合计数,又要按户口性质区分非农业和农业分别汇总填写。
  3.表头地址,按照行政区划的命名填写。
  每张表填写结束后,填写页码、填报人、填报日期、单位负责人并盖公章。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市人口计生委,一份本区(县)人口计生委留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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