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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现役女军人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0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6月1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公安分局:
  现将《关于现役女军人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现役女军人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有关事项的规定

  现对现役女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相同)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办理范围。
  女方为现役军人且所属部队驻地在北京行政辖区内,在服役期间生育子女,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在京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军人,配偶亦为现役军人的,应当凭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生育服务证》。在《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基本情况登记”后,女军人所属部队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单位意见”的“女方单位”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男方所属部队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单位意见”的“男方单位”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女军人所属部队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予以批准的,对《生育服务证》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并应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意见”栏和《生育服务证》副页(第一个子女)的“主管机关审批盖章”栏内注明“女军人《生育服务证》”,交由当事人保存。
  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军人,配偶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男方生育情况证明,由女军人所属部队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军人,配偶亦为现役军人的,应当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军人应在怀孕前凭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女军人所属部队计生办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的“女方单位情况证明”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由男方所属部队计生办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的“男方单位情况证明”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女军人所属部队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予以批准的,应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意见”的“区(县)计生委”栏与《生育服务证》副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主管机关审批盖章”栏内注明“女军人《生育服务证》”。在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军人,配偶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男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男方生育情况证明,由女军人所属部队驻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现役女军人配偶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四、女军人为其子女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户籍登记的其他事项,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6年6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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