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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5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05月2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计生委、局(总公司)计生办:
  根据市政府折子工程、市外管办目标管理的要求,1998年外来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服务工作目标是:外来人口在京生育的计划生育率达到80%;《婚育证》办
证率达到95%;三种责任书签定率达到95%;避孕服务率达到80%。为实现上
述工作目标,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认真做好日常的基层基础工作。
  1.进一步落实京计生法字[1997]43号文件精神,城近郊区计生委聘用2—3
名、街道、乡(镇)计生办聘用1—2名管理人员;远郊区、县要在外来人口数量较
多的乡、镇聘用管理人员。要进一步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服务工作的需要。严格财经纪律,计划生育外管经费要优先用于聘人、办公、宣
传、药具等项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2.在提高《婚育证》办证率的基础上,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办理《婚育证》
时,要坚持查验外来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婚育证》内容要填写完整、准确,并
及时做好相应的变更登记工作。
  3.认真落实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规范三种责任书的内容、式样及
签订工作。注重抓好甲乙双方职责的履行。甲方要加强对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个
人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检查,乙方应自觉履行责任书中规定的义务,并将责任
书悬挂在室内醒目的地方。
  4.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外来人日登记统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下半年全
市将统一使用《北京市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各区县要按要
求准时上报。加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生育、节育情况日常的登记、统计
工作,登记统计项目要删繁就简,减轻基层负担。
  二、认真做好外来人员的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市政府〔1995〕16号令的要求,
组织好每半年一次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检工作。孕检要在市计生委指定的32
个单位按规定的孕检项目和程序进行,确保孕检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有效控
制外来人员在京计划外生育。流出地要求集中组织的孕检,经市计生委同意后,
可由区、县计生委与流出地共同组织,在指定的孕检单位进行,使用我市的技术
力量和孕检证明。几参加了集中组织的孕检,持有市指定孕检单位的孕检证明,
或《婚育证》上有记录的,各区县应予以承认,不再重复检查。对外省市擅自在
京设点孕检的,一经发现应及时上报市计生委进行协调处理。在孕检工作中要注
意做好服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要积极热情地提供咨询,指导治疗。对
有生育规划、要求在我市生育的外来已婚人员,要做好登记和孕期服务,协助落
实围产期保健医院。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做到宣传到人、培训到位,计生政策深
入人心。使外来人员了解北京市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规定,规范自己的
生育行为。要加强社会宣传,积极向新闻传媒反映外来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情
况,形成有利于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舆论环境。各区县在市级报刊、电
台、电视台上发表的有关外来人员稿件每年应有1—2篇。培训工作要重点做好两
方面,一是对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个人的培训,二是对聘请的协管员的培训。通
过培训,明确工作职责、掌握业务知识,把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真正
落到实处。
  四、认真做好行政执法检查。在做好日常的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要积极参加
并充分利用市、区县统一组织的清理整顿联合执法检查,查处外来人口中的计划
生育违法行为,强化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力度。检查前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明确
检查内容,检查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市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同时向基层通报,指导
基层改进工作。
  五、进一步深化双向管理工作,加强与冀、豫、皖、浙四省的联系,协调解
决工作中的问题。在落实双向管理的工作中,认真查验户籍地计生证明,用好信
息交流单,积极加强与流出地的联系,沟通情况,以切实发挥双向管理的作用。
认真落实流入地职责,定期组织避孕服务,规范使用孕检证明,发现计划外孕情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请各区(县)计生委、局(总公司)计生办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措施认真落实,严格考核,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不断提高外来人口计划生
育管理服务工作水平,以适应当前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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