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相关规定及《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结合我市农业植物疫情发生现状及农作物种植结构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我局1988年4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88)京农(办)字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