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标准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米。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人员和诊疗活动范围 动物医院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名,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动物诊所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名,动物诊所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重新核发 2010年4月30日前,全市动物诊疗机构要重新填报《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印制)。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重新审核和实地验收。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注销其原《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8月1日起,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领取和填写规范 新《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由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派员至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统一领取。按《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附件2)要求填写,编号由“注册机构+流水号”组成,如:动诊证(京密)第01号。 五、动物诊疗许可的档案 动物诊疗许可一证一档,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报告等应当纳入档案保存。 六、动物诊疗机构备案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统计汇总,将《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原件及电子版上报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yp751010@yahoo.com.cn)备案。 七、其他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的通知》(京农法字〔2005〕3号)中的《北京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通知中未提到的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管理工作,请遵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执行。
北京市农业局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人:于鹏;联系电话:6201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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