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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生态作物补贴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9年04月07日 实施日期:2009年04月0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农业的生态服务功能,有效治理季节性裸露农田,促进首都环境更加宜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北京市生态作物补贴的意见。

  一、补贴原则

  (一)坚持农民受益的原则。制定生态作物补贴政策是对农民创造的生态服务价值的承认和补偿,要利用粮食综合直补通道,确保生态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确保农民受益。

  (二)坚持生态保护的原则。实施生态作物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种植积极性,加大季节性裸露农田治理力度,实现抑制裸露、控制扬尘、保护生态的目标。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落实生态作物补贴政策,要结合各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实现生产和生态兼顾,产业与环境相融的目标。

  二、补贴范围

  对本市农户在耕地内种植的小麦、牧草实行生态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小麦生态补贴标准为600元/公顷(40元/亩);牧草生态补贴标准为525元/公顷(35元/亩),具体补贴品种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公布。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工作程序。生态作物补贴工作要利用粮食综合直补工作通道,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公示确认、镇乡政府审核、区县政府批准、市里备案”的工作程序进行。

  (二)建立健全档案。建立健全生态作物补贴档案,实现市、区县、镇乡三建档三清楚。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比照粮食综合直补档案调查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资金管理。生态作物补贴资金由各区县政府纳入年初预算,专款专用。补贴面积的申请、确认、审核、批准、兑现时间比照粮食综合直补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工作督查。生态作物补贴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对出现政策宣传不到位、面积填报弄虚作假、组织不力延误资金兑现等问题,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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