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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0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03月1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本市畜禽养殖管理,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一、标准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7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二、养殖规模标准
  根据本市畜牧生产现状和防疫要求,制定以下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养殖标准。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
  (二)肉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鸡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三)蛋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成年母鸡3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四)肉鸭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鸭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五)肉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牛2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
  (六)奶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奶牛2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
  (七)肉羊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羊2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八)其他品种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制定公布。
  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程序
  一、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7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适用范围和备案机关
  本市辖区内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到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有营业执照;养殖方式属于非庭院式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符合养殖生产工艺流程。
  (二)达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鸡5000只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成年母鸡3000只以上;肉鸭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鸭5000只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牛200头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奶牛200头以上;肉羊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羊200只以上。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有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环保设施。
  (六)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
  四、备案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区县畜牧主管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提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依据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
  2.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场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3.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目录。
  (二)审查
  1.初审。初审人员依照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评审。初审合格后,区县畜牧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3名畜牧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生产场所、生产设施、主要工艺、人员状况、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现场验收表。
  (三)备案决定
  根据现场验收意见,结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资质、生产条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做出同意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做出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告知
  对同意备案的,由区县畜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不同意备案的,必须及时告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整改后重新申请备案。
  (五)存档
  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查。
  (六)汇总上报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7月底,将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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