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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6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本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起实施),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标准
  北京市农业局  2008年10月10日


为了加强我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0月7日起施行),特制定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标准和生鲜乳收购站设立审批程序,规范生鲜乳收购站建设与运作。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奶站设立包括五个方面审核内容。

设立奶站的基本条件
取得工商登记证明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可以设立奶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允许设立奶站。
日收购生鲜奶能力不低于10吨,具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符合所在区县奶业发展的规划和布局。
生鲜乳收购站站址选择
(一)选址

1.选址应与饲养场、屠宰场保持500米以上的安全防疫与卫生距离。

2.站址应避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灰沙及其它污染源的地区。

3.站址应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排水良好的地区。

(二)布局

1.建筑布局合理,生鲜乳收购与贮存区域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2.奶站内主要道路平整、硬化、无积水。

(三)车间建筑要求

1.收购车间要合理布局,划分为鲜奶收购、检测、冷却贮存等区域,符合生鲜乳收购工艺流程要求,且能满足连续作业的需要。

2.车间要求。贮奶间不低于50平方米,检测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屋顶、墙壁及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防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壁要平滑,地面要防滑,配备冲洗设施和排水系统。

3.防火规范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的规定。

4.供电系统设计符合《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 52)的规定。

5.奶站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6.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

7.有防蚊蝇和防鼠设施。

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一)奶站环境卫生

奶站环境整洁,无恶性异味。
具有废弃物存放场所,定期清理。具有不合格奶、污水无害化处理制度。
奶站内禁止饲养动物。
(二)现场管理

管理秩序规范,人员、车辆流动顺畅。
有生鲜奶收购、检测、贮存、销售记录制度。
(三)安全防护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生产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危险生产设备、设施应标出明显的危险警示区域。
设施设备要求
(一)具备收购生鲜奶的不锈钢材质的冷却贮奶罐、低温运输车辆等设备。

(二)冷却设备应在2小时内达到0-4℃的贮奶要求。

(三)设施设备易清洗、易消毒。

检测条件要求
(一)设立生鲜乳质量检测室。配备经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具有检测及留样制度(记录保存2年以上),样品保留时间不低于72小时。

(二)质检仪器设备。配备pH 计、比重计、脂肪测定、蛋白质测定、抗生素检测等常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三)检测样品保留。每批次生鲜奶留样,样品保留时间不低于72小时。

销售条件要求
生鲜乳运输实行准运制。运送生鲜奶车辆应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具有生鲜乳交接、运输制度。

从业人员要求
(一)经培训合格。

(二)持有效健康证明。

(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管理制度
(一)奶站质量管理制度(应涵盖各种记录的填写、保存和归档)。

(二)岗位责任制度(应涵盖决策层、管理层、关键岗位的岗位职责)。

(三)检验化验制度(应涵盖抽样、检验、合格判定等内容)。

(四)安全卫生制度(应涵盖消防措施、生产安全措施、车间和仓库的卫生管理等内容)。

(五)生鲜乳留样观察制度(应涵盖留样方式、数量、时间、保存条件等内容)。


附件:1.生鲜乳收购站现场审核表
   2.生鲜乳收购站设立许可审批程序

注:附件1和2为北京市农业局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和条例编制,供各区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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