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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奥运会期间兽医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微生物菌(毒、虫)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8月0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6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奥运会期间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奥运会期间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全意识、反恐意识、责任意识,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要制定完善本地区兽医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物安全管理及应急防范措施,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保藏、运输和实验室活动的监督管理,要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管。

二、规范管理,切实加强生物安全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进一步督促有关兽医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管理意识,要监督有关兽医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坚决杜绝敷衍、懈怠、放任和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奥运期间各兽医实验室和兽医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禁止开展与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强度攻毒、疫苗中间试制等工作。

(三)各兽医实验室和兽医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本单位微生物菌(毒、虫)种保存登记和使用记录。对接触病原微生物人员的姓名、岗位等信息、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和从事的实验室活动进行详细的记录,实验室人员信息和实验室活动登记要长期保存备查。

(四)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实验室和菌(毒、虫)种样本库。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实验室和菌(毒、虫)种样本库;严格限制各种参观、培训、进修;要严格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和菌(毒、虫)种库管理人员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内部不出现问题。

(五)完善信息报送和沟通机制。要督促有关兽医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定期向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生物安全工作信息,对病原微生物菌(毒、虫)种科研和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杜绝意外情况出现。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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