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加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力度,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自然生长和人工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以任何形式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出售、收购、加工、展览、表演、运输、携带、进出口等形式。 三、任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北京市农业局批准,取得相应的特许证件后方能进行。(办证咨询电话:82078452) 四、获得特许证件的经营者应当自觉在许可范围内经营。对未经批准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希望广大市民认真监督。举报电话:67172989。
北京市农业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