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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本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日期:2013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13年10月2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本市《关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土地流转起来、资产经营起来、农民组织起来的意见》(京新农发〔2013〕1号)精神,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现就扶持本市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合作社发展建设

  1.继续扩大合作社覆盖面。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加快发展多类型合作社,扩大农户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进入市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全市农民合作社带动辐射一产农户比例达到80%以上。

  2.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各区县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为引领,全面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重点从全员注册登记、明晰产权关系、严格民主管理、健全财会制度、建立成员账户、依法合理分配等方面提高规范管理水平。市和区县建立示范社动态管理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

  3.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采取入股、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合作社、龙头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联合社。

  二、进一步加大合作社扶持力度

  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和区县要统筹安排资金,不断调整支出结构,扶持合作社健康发展,重点支持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仓储、营销等设施设备建设等。

  5.支持具备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各类涉农项目。市和区县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绿化造林、农业标准化、农业产业化、“菜篮子”工程、农业科技等各类涉农项目,应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合作社承担。

  6.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合作社的服务力度,支持合作社开展外部融资,建立信用体系。采取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贷款融资。各区县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人员的培训和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

  7.积极开展农业保险。鼓励合作社积极组织成员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多地化解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鼓励和支持各保险公司开展以合作社为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推介活动和防灾减灾活动。引导和鼓励条件较好、实力较强的合作社投保商业性财产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与涉农银行共同开发符合合作社需求的银保合作产品。

  8.加大人才技术支持力度。人力社保部门每年有计划地组织选聘一定数量的大学村官到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鼓励合同期满的大学生村官自愿留任合作社。支持鼓励合作社管理人员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定向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大专院校、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大学生等以资金、技术等参股或领办合作社。

  三、进一步优化合作社发展环境

  9.落实相关用地政策。设施农业项目中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和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初级加工、仓储、冷藏,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等,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农产品加工、仓储、冷藏等设施参股合作社,实现互利共赢。

  10.支持合作社积极开拓市场。组织、引导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合作社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流通企业与合作社建立直接联系,减少中间环节。各区县要在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面为合作社提供服务,享受补贴、减免收费等相关优惠政策。

  11.探索合作社相关人员享受相关社保政策。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相关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12.实施合作社用水用电优惠政策。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标准。

  13.建立健全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要加快建立健全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面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合作社做好财务管理、政策保险、信贷服务和项目申报等工作。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合作社提供代理登记服务。

  各区县应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办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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